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煌正 選任辯護人 龔新傑律師 沈佩霖律師 洪珮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84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煌正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孫煌正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邀同國聯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聯公司)共同出資成立富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景公司),由國聯公司董事洪星程以法人董事代表人身分任富景公司董事長,由孫煌正任總經理,富景公司並於102 年6 月3 日與泰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谷公司)簽定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下稱本案委託契約)。詎孫煌正於102 年7 月起,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陸續以富景公司名義就如附表一所示公司股票有價證券之投資事項,對泰谷公司提供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並於同年8 月30日與國聯公司終止合作關係後自任富景公司董事長,而於附表一所示期間內,依本案委託契約之約定自泰谷公司取得每年以實收資本額2 %費率計算之管理費報酬,以此方式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泰谷公司即依孫煌正之分析推介而投資購入如附表一所示標的、金額之股票。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案下列所引用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均經檢察官、被告孫煌正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不予爭執,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犯行,辯稱:伊固兼任富景公司及泰谷公司總經理,富景公司並依本案委託契約為泰谷公司從事行政管理、尋找投資標的及收取管理費等事務,惟伊非未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泰谷公司投資與否也需由其董事會同意云云;辯護人亦為被告辯稱:富景公司與泰谷公司間為一般創業投資事業(下稱創投業)常見之投資管理模式,泰谷公司係基金投資公司,富景公司則為管理公司,負責協助泰谷公司進行一般行政事務管理並受委託經營管理創業投資基金,創投業並非特許事業,無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被告所為僅係執行創投業務,並非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且其亦為泰谷公司總經理,所執行投資管理等相關事務亦係為「自己」之業務為之,並未提供投資分析、建議與報告予第三人,無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犯意及犯行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2 年4 月3 日邀同國聯公司共同成立富景公司並為設立登記,由國聯公司董事洪星程任董事長、被告任總經理,嗣於102 年8 月30日改任被告為富景公司董事長;泰谷公司係由被告邀同游博熙、游喬然、黃愽仁等人共同發起設立登記,由李傳明任董事長、被告任總經理。富景公司及泰谷公司並於102 年6 月3 日簽訂本案委託契約,由泰谷公司委任富景公司擔任投資業務管理顧問,泰谷公司並於102 年7 月至105 年9 月間投資購入如附表一、二所示標的、金額之股票等情,業據被告所供承,核與證人游博熙、游喬然、黃愽仁、洪星程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191、199、203、 287頁),並有本案委託契約、富景公司及泰谷公司資料查 詢表、設立及變更登記表、富景公司102年3月19日第1屆第1次、102年8月30日第1屆第2次董事會議事錄、泰谷公司合資協議書、102年6月11日發起人會議事錄、102年7月至107年 12月投資業務執行月報表、公開資訊觀測站列印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參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7349號卷〈下稱他卷 〉第20至28頁、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8405號卷〈下稱偵卷〉第74至75、98至104、143至144、146至147、191至 196、203至205、240至251頁、本院答辯卷第17至25、73至 201頁),堪認為真實。 ㈡依本案委託契約所載:「第一條、委託經營:一、甲方(即泰谷公司)依本契約規定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委託乙方(即富景公司)處理甲方之投資、轉讓、再投資及其對被投資事業之企業經營、管理、諮詢或監督等業務。…三、乙方應依本契約規定找尋並評估投資機會,撰寫投資分析建議報告,並提報甲方董事會簽核此等投資案之執行,惟在新臺幣貳仟陸佰萬額度內得授權乙方先行投資,並於下次董事會核備。…第五條、報酬:一、甲方同意每年依甲方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費率計算支付管理費予乙方。…三、甲方投資每年產生之投資效益應優先分派現金股利予股東,乙方績效獎金須俟甲方「股東投資成本」全部回收後始得領取。」之約定,除可認富景公司確應依本案委託契約之約定,為泰谷公司找尋並評估投資相關事項,並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外,並據: ⑴證人即泰谷公司董事游博熙、游喬然到庭證稱:泰谷公司的投資標的基本上都是委託富景公司去評估搜尋後提供名單,若投資金額超過泰谷公司資本額10%時需先經泰谷公司董事會同意,若低於10%則可由富景公司直接投資,被告同時有在泰谷公司及富景公司任職,亦由被告代表富景公司與泰谷公司接洽,並由被告在泰谷公司董事會上報告投資狀況,而除了被告之外,沒有其他人會提出投資標的,泰谷公司並依照約定每年給付管理費給富景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183 至184 、187 、195 至197 、201 頁)。 ⑵證人即泰谷公司前董事長李傳明證稱:泰谷公司係以投資為業,內部組織除董事會及監察人外僅有總經理,並無其他職員,所有業務、投資事宜及投資標的選擇、進出均全權委託給被告所成立之富景公司處理,並每年給付管理費予富景公司,由富景公司指派被告至泰谷公司兼任總經理,被告會定期在泰谷公司董事會上提出投資標的之建議並作案源分析、投資收益及經營績效報告,經泰谷公司董事會通過後由董事長簽核動撥投資款項等語(見本院卷第226 至235 頁)。 ⑶證人即富景公司前董事長洪星程證稱:富景公司係被告前來邀同國聯公司共同出資成立,因國聯公司有經驗方由伊協助擔任董事長,並由被告辦理公司登記及獨立招募員工,其後被告自行成立泰谷公司及擔任總經理,並聘任富景公司為管理人,而富景公司固於102 年7 月18日曾進行1 次泰谷公司投資案之審議,但未經富景公司董事會同意,富景公司於伊擔任董事長期間並沒有通過泰谷公司委任之投資業務,嗣被告於102 年7 月22日去函國聯公司要求終止合作,國聯公司遂於102 年8 月16日辭任董事職位並出售其股份予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87 至295 頁)。 ⑷卷附被告以Erwin Sun (erwin@fv-capital .com )為寄件者,分別於104 年8 月5 日、104 年10月13日、105 年4 月8 日、105 年5 月9 日寄發予泰谷公司董事長李傳明及各股東,內容為各類基金投資組合分析、明細表並均含有「富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簽名檔之電子郵件4 紙(參他卷第40至43頁),及被告於泰谷公司103 年股東常會中所提出標題為「泰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資簡報2014年度股東常會」,左上角有「FullVision(富景)」標誌,內容為就各類已投資案源所為公司簡介、財務狀況、未來展望之分析建議之簡報檔(參他卷第95至98頁)等件。 ⑸被告亦自承:泰谷公司的投資標的都是富景公司幫忙尋找的,印象中並沒有透過其他管道決定,而富景公司內部原本有投資審查會,但國聯公司的人員退出後就是由伊決策決定投資標的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 ⑹綜上,堪認泰谷公司就如附表一、二所示投資標的,均係被告依本案委託契約找尋並評估投資機會後,以富景公司名義提出予泰谷公司,再依投資金額之高低,由被告以富景公司總經理兼任泰谷公司總經理之身分,撰寫投資分析建議報告提報泰谷公司董事會簽核,或由被告先行投資後,於泰谷公司董事會提出分析意見及績效評估,並每年依泰谷公司資本額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作為報酬。 ㈢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所指有價證券,係指證券交易法第6 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該法第4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條第8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不僅是上市公司股票,尚包含已經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規範之有價證券,亦應包含上市櫃(含興櫃)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在內。而上開規定所稱「經營」者,應指實際參與經營之人而言,不以經營營運而享有決策權利之負責人為限;且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或是否達一定之規模,均無礙其成立;又所謂「委託」,並不以接受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委託為必要(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0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富景公司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105 年8 月11日證期(投)字第1050029352號函在卷可稽(參他卷第164 頁),而本案被告既實際參與經營富景公司,並依本案委託契約直接自委託人泰谷公司取得管理費報酬,而於附表一、二所示期間內,就所示標的之找尋、評估、擇定、出售等投資交易事項,反覆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則其就如附表一所示公開發行公司股票部分所為,確已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無訛,是辯護人辯稱:富景公司尚協助泰谷公司處理一般行政管理事務(記帳、稅務申報、工商登記、金融機構帳戶設立、對帳、帳務審計等),非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且泰谷公司之投資標的僅限於未上市櫃之私人公司,而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適用云云,當非可採。另就如附表二所示非公開發行股票部分,因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 條所定有價證券,確無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範之適用,併予敘明。 ㈣辯護人復為被告辯稱:富景公司於公司設立登記表上登記之所營事業為「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創業投資業」,並未登記「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故被告所為係執行創投業投資事務,並非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且作為資金公司之泰谷公司係將創投業務全部委託由作為管理公司之富景公司營運,被告身兼富景公司及泰谷公司之總經理,其以富景公司名義所為創投業務之投資分析、建議與報告即是提供給「自己」而非提供予第三人,應無違反證券投資顧問法之問題云云。惟查,我國之創投業並非特許事業,無須主管機關輔導即可創立,金管會亦非創投業之主管機關,而創投業之經營模式與運作架構中,由創投公司委託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為目前我國創投事業主要管理模式等情,固有金管會證期局108 年1 月31日證期(發)字第1080303381號函、經濟部工業局108 年2 月11日工電字第10800107420 號函及所附件2018台灣創業投資年鑑內頁可稽(參本院卷第135 、137 至140 頁),而本案被告自行籌募基金成立泰谷公司後與富景公司訂定本案委託契約,依契約內容形式上觀之,2 公司確具一般創投業之委託經營管理模式,然依經濟部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2條第2 項所定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創業投資公司應具備2 人以上之經營團隊,並應具經營創業投資事業或投資產業之專業知識,且應對被投資事業進行投資後管理,另依同辦法第9 條、第9 條之1 規定,創投公司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應受相當之限制,不得任意為之。而泰谷公司因委託富景公司經營,內部組織僅設有總經理1 人,並無其他職員,且泰谷公司只是投資購買被投資公司之股票,等待其股價上漲後出售獲利,本身並無能力介入被投資公司之管理經營等語,據證人李傳明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26 、233 至236 頁),且泰谷公司就附表一所示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部分所為,亦未依循上開規定辦理,則難謂其係該辦法所指創業投資事業。此外,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否,應視其事實上是否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為準,被告以富景公司自泰谷公司取得報酬,而反覆對如附表一所示有價證券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具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性質,已如前述,亦難僅依其公司設立登記表上所載營業事業,即遽認其並未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另富景公司與泰谷公司既具獨立法人格,並以公司名義相互簽訂本案委託契約,富景公司無論投資成效均得每年收取固定比例之管理費,而其擇定之投資標的須經泰谷公司董事長簽核後始得動撥投資款項,且被告既係由富景公司指派至泰谷公司擔任總經理,即難僅因被告身兼2 公司總經理職務,即認其以富景公司名義所提供之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確僅即係為「自己」所營運之創投業務所為,無從據此認其非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是辯護人上開辯解,均非有據。 ⑼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所犯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其構成要件性質上即包含繼續、多次經營業務之行為,屬集合犯中「營業犯」之類型,是就如附表一所示期間內之所為,應論以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以富景公司名義對泰谷公司提供有價證券之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而獲取報酬,妨害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管理監督,影響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行為實值非難,兼衡以被告並無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時間長短、收取報酬比例、泰谷公司投資情況、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迄107 年1 月間於富景公司另有支領薪資,薪資金額3 、5 萬至接近10多萬元不等,業據被告所供承(見本院卷第323 頁),以月平均數額6 萬5 千元計算,被告於附表一所示102 年7 月至105 年9 月共38個月間共支領247 萬元薪資(計算式:(3 +10)÷2 ×38= 247 ),然富景公司除有為泰谷公司進行如附表二股票之投資外,尚有為泰谷公司辦理如申報營業稅、每月稅報等一般行政事務之經營管理事項,據泰谷公司監察人黃漢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41 頁),是被告以富景公司名義對泰谷公司亦負有非屬證券投資顧問之業務,則本案被告之所得並非全然歸因於犯罪行為所生,而堪認倘逕予剝奪全部數額,實有過度苛酷之情者,爰依被告以富景公司為泰谷公司所為附表一、二投資金額及所負擔其他經營管理事項估算酌減為約4 分之1 ,即僅就其犯罪所得60萬元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以符比例原則並兼顧公平正義及犯罪預防。又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爰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5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冀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一(泰谷公司所投資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 │編號│標的名稱│公開發行│初次投資│投資金額(新│被投資│備註 │ │ │ │股票代號│時間 │臺幣) │時標的│ │ │ │ │ │ │ │狀態 │ │ ├──┼────┼────┼────┼──────┼───┼───┤ │ 1 │麗清 │3346 │102年7月│5,458,494 元│興櫃 │ │ ├──┼────┼────┼────┼──────┼───┼───┤ │ 2 │遠翔科技│3291 │102年7月│26,000,000元│興櫃 │ │ ├──┼────┼────┼────┼──────┼───┼───┤ │ 3 │F-眾達 │4977 │102 年10│9,355,443元 │興櫃 │ │ │ │ │ │月 │ │ │ │ ├──┼────┼────┼────┼──────┼───┼───┤ │ 4 │國鼎生技│4132 │102 年11│8,699,131元 │興櫃 │ │ │ │ │ │月 │ │ │ │ ├──┼────┼────┼────┼──────┼───┼───┤ │ 5 │迅得機械│6438 │102 年11│20,412,000元│興櫃 │於公開│ │ │ │ │月 │ │ │發行後│ │ │ │ │ │ │ │追加購│ │ │ │ │ │ │ │買 │ ├──┼────┼────┼────┼──────┼───┼───┤ │ 6 │安克生醫│4188 │102 年12│9,495,880元 │興櫃 │ │ │ │ │ │月 │ │ │ │ ├──┼────┼────┼────┼──────┼───┼───┤ │ 7 │巧新科技│1563 │103年1月│13,088,965元│興櫃 │ │ ├──┼────┼────┼────┼──────┼───┼───┤ │ 8 │因華生技│4172 │103年1月│7,815,283元 │興櫃 │ │ ├──┼────┼────┼────┼──────┼───┼───┤ │ 9 │京晨科技│6419 │103年3月│19,715,555元│興櫃 │ │ ├──┼────┼────┼────┼──────┼───┼───┤ │ 10 │旭隼科技│6409 │103年3月│3,060,000元 │興櫃 │ │ ├──┼────┼────┼────┼──────┼───┼───┤ │ 11 │漢翔 │2634 │103年8月│15,737,900元│未上市│ │ │ │ │ │ │ │櫃 │ │ ├──┼────┼────┼────┼──────┼───┼───┤ │ 12 │兆鑫光電│6455 │103 年10│5,000,000元 │未上市│ │ │ │ │ │月 │ │櫃 │ │ ├──┼────┼────┼────┼──────┼───┼───┤ │ 13 │萬達 │5220 │103 年10│6,946,797元 │興櫃 │ │ │ │ │ │月 │ │ │ │ ├──┼────┼────┼────┼──────┼───┼───┤ │ 14 │紘通 │5271 │103 年12│6,400,000元 │興櫃 │ │ │ │ │ │月 │ │ │ │ ├──┼────┼────┼────┼──────┼───┼───┤ │ 15 │訊芯 │6451 │104年1月│577,500元 │未上市│ │ │ │ │ │ │ │櫃 │ │ ├──┼────┼────┼────┼──────┼───┼───┤ │ 16 │康友 │6452 │104年3月│1,950,000元 │未上市│ │ │ │ │ │ │ │櫃 │ │ ├──┼────┼────┼────┼──────┼───┼───┤ │ 17 │同泰 │3321 │104年4月│2,618,113元 │興櫃 │ │ ├──┼────┼────┼────┼──────┼───┼───┤ │ 18 │F-百達 │2236 │104年6月│3,488,283元 │未上市│ │ │ │ │ │ │ │櫃 │ │ ├──┼────┼────┼────┼──────┼───┼───┤ │ 19 │F-GIS │6456 │104年6月│3,000,000元 │未上市│ │ │ │ │ │ │ │櫃 │ │ ├──┼────┼────┼────┼──────┼───┼───┤ │ 20 │聯亞光 │3081 │104年7月│4,522,669元 │興櫃 │ │ ├──┼────┼────┼────┼──────┼───┼───┤ │ 21 │京鼎 │3413 │104年7月│315,000元 │興櫃 │ │ ├──┼────┼────┼────┼──────┼───┼───┤ │ 22 │絡達 │6526 │104年8月│7,521,192元 │興櫃 │ │ ├──┼────┼────┼────┼──────┼───┼───┤ │ 23 │潤泰材 │8463 │104年8月│860,000元 │上市 │ │ ├──┼────┼────┼────┼──────┼───┼───┤ │ 24 │立積 │4968 │104 年11│96,000元 │興櫃 │ │ │ │ │ │月 │ │ │ │ ├──┼────┼────┼────┼──────┼───┼───┤ │ 25 │嘉聯益 │6153 │104 年11│5,404,972元 │上市 │ │ │ │ │ │月 │ │ │ │ ├──┼────┼────┼────┼──────┼───┼───┤ │ 26 │長榮航 │2618 │104 年12│2,534,971元 │上市 │ │ │ │ │ │月 │ │ │ │ ├──┼────┼────┼────┼──────┼───┼───┤ │ 27 │國泰金 │2882 │104 年12│1,245,873元 │上市 │ │ │ │ │ │月 │ │ │ │ ├──┼────┼────┼────┼──────┼───┼───┤ │ 28 │台積電 │2330 │104 年12│2,502,061元 │上市 │ │ │ │ │ │月 │ │ │ │ ├──┼────┼────┼────┼──────┼───┼───┤ │ 29 │遠東新 │1402 │104 年12│1,298,440元 │上市 │ │ │ │ │ │月 │ │ │ │ ├──┼────┼────┼────┼──────┼───┼───┤ │ 30 │鴻準 │2354 │104 年12│1,268,118元 │上市 │ │ │ │ │ │月 │ │ │ │ ├──┼────┼────┼────┼──────┼───┼───┤ │ 31 │兆豐金 │2886 │104 年12│1,299,941元 │上市 │ │ │ │ │ │月 │ │ │ │ ├──┼────┼────┼────┼──────┼───┼───┤ │ 32 │富邦金 │2881 │104 年12│1,667,836元 │上市 │ │ │ │ │ │月 │ │ │ │ ├──┼────┼────┼────┼──────┼───┼───┤ │ 33 │夠麻吉 │8472 │105年1月│1,340,000元 │興櫃 │ │ ├──┼────┼────┼────┼──────┼───┼───┤ │ 34 │萬海 │2615 │105年1月│5,446,922元 │上市 │ │ ├──┼────┼────┼────┼──────┼───┼───┤ │ 35 │F-材料 │4763 │105年2月│11,557,323元│上市 │ │ ├──┼────┼────┼────┼──────┼───┼───┤ │ 36 │瑞祺 │6416 │105年3月│8,652,276元 │興櫃 │ │ ├──┼────┼────┼────┼──────┼───┼───┤ │ 37 │捷迅 │2643 │105年3月│412,500元 │興櫃 │ │ ├──┼────┼────┼────┼──────┼───┼───┤ │ 38 │精測 │6510 │105年3月│1,845,000元 │興櫃 │ │ ├──┼────┼────┼────┼──────┼───┼───┤ │ 39 │其陽 │3564 │105年6月│1,639,231元 │上櫃 │ │ ├──┼────┼────┼────┼──────┼───┼───┤ │ 40 │東隆興 │4401 │105年9月│3,015,277元 │上櫃 │ │ ├──┼────┼────┼────┼──────┼───┼───┤ │ 41 │客斯達 │2936 │105年9月│1,845,000元 │未上市│ │ │ │ │ │ │ │櫃 │ │ ├──┴────┼────┴────┴──────┴───┼───┤ │總投資金額 │235,109,946元 │ │ │ │ │ │ └───────┴────────────────────┴───┘ 附表二 (泰谷公司所投資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 │編號│標的名稱 │初次投資時│投資金額(新臺│備註 │ │ │ │間 │幣) │ │ ├──┼─────┼─────┼───────┼───────────┤ │ 1 │藥華醫業 │102年9月 │26,125,000元 │於102 年12月24日公開發│ │ │ │ │ │行 │ ├──┼─────┼─────┼───────┼───────────┤ │ 2 │迅得機械 │102年10月 │5,768,577元 │於102 年10月25日公開發│ │ │ │ │ │行後,泰谷公司續追加投│ │ │ │ │ │資20,412,000元 │ ├──┼─────┼─────┼───────┼───────────┤ │ 3 │華德動能 │102年12月 │15,625,000元 │於103 年10月30日公開發│ │ │ │ │ │行 │ ├──┼─────┼─────┼───────┼───────────┤ │ 4 │F-中晶控股│103年3月 │42,420,000元 │ │ ├──┼─────┼─────┼───────┼───────────┤ │ 5 │昇華娛樂 │103年3月 │8,517,525元 │於103 年10月24日公開發│ │ │ │ │ │行 │ ├──┼─────┼─────┼───────┼───────────┤ │ 6 │益得生技 │103年3月 │9,540,000元 │於103年5月26日公開發行│ ├──┼─────┼─────┼───────┼───────────┤ │ 7 │煥德實業 │103年5月 │18,837,500元 │ │ ├──┼─────┼─────┼───────┼───────────┤ │ 8 │榮炭科技 │103年6月 │16,065,000元 │於104年8月24日公開發行│ ├──┼─────┼─────┼───────┼───────────┤ │ 9 │安捷企業 │103年7月 │8,987,900元 │ │ ├──┼─────┼─────┼───────┼───────────┤ │ 10 │嘉原科技 │103年10月 │9,330,000元 │ │ ├──┼─────┼─────┼───────┼───────────┤ │ 11 │台睿 │104年1月 │4,970,000元 │於105年5月11日公開發行│ ├──┼─────┼─────┼───────┼───────────┤ │ 12 │新密 │104年1月 │15,175,000元 │ │ ├──┼─────┼─────┼───────┼───────────┤ │ 13 │和齊 │104年4月 │21,838,000元 │ │ ├──┼─────┼─────┼───────┼───────────┤ │ 14 │福竝 │104年8月 │11,232,000元 │ │ ├──┼─────┼─────┼───────┼───────────┤ │ 15 │賽亞基因 │104年8月 │9,375,000元 │ │ ├──┼─────┼─────┼───────┼───────────┤ │ 16 │聯策 │104年8月 │19,635,000元 │於106年8月21日公開發行│ ├──┼─────┼─────┼───────┼───────────┤ │ 17 │美合 │105年1月 │25,760,000元 │ │ ├──┴─────┴─────┼───────┼───────────┤ │總投資金額 │269,201,502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