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 原告
- 林文欽
- 被告
- 天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兼清算人
- 李晟瑞
- 被告
-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兼清算人
- 汪秀英
- 被告
- 柯威任
- 被告
- 陳睿達
- 被告
- 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兼清算人
- 李睿霖
- 被告
- 王皓泰
孫嘉祥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張棉
棉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之3 葉千緯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
游子謙
殷孝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李睿霖、游子謙、王皓泰、孫嘉祥、殷孝可、張棉棉及葉千緯均經本院認定有對原告施用詐術,並經本院判決有罪,而其餘被告,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或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