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24號原 告 老虎牙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隆 原 告 劉伊心 被 告 李世偉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玉生 被 告 郝智萍 蘇郁凱 李曉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72號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