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 原告
- 老虎牙子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志隆
- 原告
- 劉伊心
- 被告
- 李世偉
- 被告
-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玉生
- 被告
- 郝智萍
蘇郁凱
李曉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72號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