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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解怡蕙

原告
老虎牙子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志隆
原告
劉伊心
被告
李世偉
被告
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玉生
被告
郝智萍

      蘇郁凱

      李曉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72號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解怡蕙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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