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陳主望、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原 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林頎律師 被 告 張心望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7年度易字第6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心望被訴背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