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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馮昌偉許峻彬程欣儀
  •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 原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心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66號 原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原 告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林頎律師 被 告 張心望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7年度易字第6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心望被訴背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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