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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劉慧芬古瑞君彭慶文
  • 法定代理人
    鍾文良、張文碩、王俊博

  • 原告
    瘋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戰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鴻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69號原   告 瘋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良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 被   告 戰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碩 被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   告 許鴻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者,依同法第502條 第1項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許鴻勇、戰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非本院106年度金重易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之被告,復非本件刑事案件中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即共犯),自非依民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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