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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劉慧芬何孟璁彭慶文

  • 當事人
    林瑞蘭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上方開發有限公司陳競學陳睿達林志翰嚴麗琴葛香瑩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原 告 林瑞蘭 被 告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汪秀英 被 告 上方開發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呂煌舉 被 告 陳競學 陳睿達 林志翰 嚴麗琴 葛香瑩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克信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瑞源 被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泰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被告林志翰、嚴麗琴及葛香瑩均經本院認定有對原告施用詐術,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汪秀英、陳睿達、陳競學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上方開發有限公司為僱用被告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產品無價值,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則洩漏原告個人資料給被告林志瀚等人,顯有重大過失,均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或民法第18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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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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