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 原告
- 林瑞蘭
- 被告
-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兼清算人
- 汪秀英
- 被告
- 上方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 算 人 呂煌舉
- 被告
- 陳競學
- 被告
- 陳睿達
- 被告
- 林志翰
- 被告
- 嚴麗琴
- 被告
- 葛香瑩
- 被告
-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鍾克信
- 被告
-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瑞源
- 被告
-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泰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被告林志翰、嚴麗琴及葛香瑩均經本院認定有對原告施用詐術,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汪秀英、陳睿達、陳競學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上方開發有限公司為僱用被告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產品無價值,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則洩漏原告個人資料給被告林志瀚等人,顯有重大過失,均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或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