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瑞蘭、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上方開發有限公司、陳競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91號 原 告 林瑞蘭 被 告 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汪秀英 被 告 上方開發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呂煌舉 被 告 陳競學 陳睿達 林志翰 嚴麗琴 葛香瑩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克信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瑞源 被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泰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因被告林志翰、嚴麗琴及葛香瑩均經本院認定有對原告施用詐術,並經本院判決有罪,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汪秀英、陳睿達、陳競學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上寶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上方開發有限公司為僱用被告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的產品無價值,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則洩漏原告個人資料給被告林志瀚等人,顯有重大過失,均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或民法第18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