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 原告
-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京
- 訴訟代理人
- 陳業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鎮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庭伃律師
- 被告
- 程立峯
蘇家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6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被告程立峯、蘇家斌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告程立峯、蘇家斌被訴偽造文書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