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沈慶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原 告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游鎮瑋律師 劉庭伃律師 被 告 程立峯 蘇家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46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被告程立峯、蘇家斌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告程立峯、蘇家斌被訴偽造 文書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無罪在 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蔡鎮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