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3號
- 原告
- 啟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天祿
- 訴訟代理人
- 游鉦添律師
- 被告
- 銖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盧有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48 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有義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148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