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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2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呂政燁羅郁婷余欣璇

原告
劉于榛
被告
龔少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13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余欣璇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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