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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洪英花廖晉賦陳秋君

  • 當事人
    程憶中薛建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2號原   告 程憶中 被   告 薛建宏 高純德即捷興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351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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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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