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0號
- 原告
- 王黃玉蟾
- 訴訟代理人
- 王友煌
- 被告
- 張逸傑
- 被告
- 香港家鴻燒鵝
- 被告
- 黃雀明
- 被告
- 黃偉雄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滕孟豪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康雲龍律師
- 被告
- 蔡青龍
- 被告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送達代收人
- 劉祐伸
- 被告
- 昭盈交通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15號、108年度審交簡字第403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