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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洪英花陳秋君余銘軒

原告
楊金晏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告
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范煦敏
被告
台灣聯合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威德
被告
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威德
被告
劉昶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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