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洪英花、余銘軒、廖晉賦
- 當事人謝瑞環、林治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謝瑞環 被 告 林治權 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宜民 上列被告林治權及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6 號),經原告謝瑞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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