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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洪英花余銘軒廖晉賦

  • 當事人
    謝瑞環林治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謝瑞環 被   告 林治權 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宜民 上列被告林治權及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8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 年度審原交簡字第6 號),經原告謝瑞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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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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