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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

電信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惟琪廖棣儀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淑珍
選任辯護人
葉玟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淑珍因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電信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