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6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267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秀如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11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秀如原係告訴人臻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臻品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O樓之O ,法定代理人楊書林)之員工,於民國108 年2 月1日離職,詎其因對離職乙事有所不滿,竟於108 年2 月11日上午7 時21分許,未經告訴人之允許,以輸入其原知悉之公司大門電子鎖密碼,進入告訴人上址之辦公室內,取走其所有之筆記本,並打卡製造其有繼續上班工作之證明後,於同日上午7 時25分許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依刑法第308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且當庭履行調解條件完畢,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到院,此有本院108 年11月8 日審判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欣偵查起訴,檢察官黃聖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歐陽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