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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號

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呂政燁余欣璇倪霈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陳建勝
原告
張慧椀
被告
蔡文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13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文炎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13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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