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陳建勝
- 原告
- 張慧椀
- 被告
- 蔡文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13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蔡文炎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213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呂政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