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1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昱皓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2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案經告訴人遠鼎興業有限公司委任侯冠全律師提起告訴,因認被告陳昱皓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再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記錄罪嫌,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委任代理人侯冠全律師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