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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蘇珍芬
  • 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

  • 被告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莊秀石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續二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莊秀石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秀石係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年公司)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頻道所播放如附表所示節目,分係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香港商福斯國際電視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及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保護之視聽著作,未經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播送,亦均明知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及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曾將如附表所示頻道之視聽著作授權經營新北市新莊區、五股區、林口區及泰山區之有線電視業者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佳樂公司)對其收視戶公開播送,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前某日時,指示不知情之百年公司業務蔡岳庭、王彥麒至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 號37至85樓,下稱君鴻酒店)找君鴻酒店負責人陳瓊讚(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8446 號為不起訴處分)接洽,並經陳瓊讚同意百年公司派員至君鴻酒店之機房架設相關設備後,再由百年公司工程人員私自擷取永佳樂公司如附表所示節目之訊號,以不詳方式轉換為IP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將IP訊號傳輸到君鴻酒店之機房,再傳輸到客房已連接網際網路之IPTV電視盒,供君鴻酒店各客房住宿旅客點選觀賞,以此方式公開播送如表所示節目。嗣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及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人員於102 年7 月10日、11日,在君鴻酒店之客房內,發現客房內之電視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頻道,並播送如附表所示之節目,因認被告莊秀石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 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決意旨參照)。再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復按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式侵害著作權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於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時之特別情狀、行為結果等,均有所認識,始可謂具備認知要素;並須進而具有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全部客觀行為情狀之決意,始具故意之決意要素,行為人必須兼具上開認知要素及決意要素,始可認為具有犯罪之故意,自屬當然。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係以:㈠告訴人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之告訴代理人黃鈺婷之指訴。㈡證人即羿弓公司法務人員許憲生之證述。㈢證人即君鴻酒店採購人員蘇英賢之證述。㈣證人即被告百年公司業務蔡岳庭之證述。㈤證人即被告百年公司業務王彥麒之證述。㈥證人即被告百年公司工程部經理何樹益之證述。㈦證人即永佳樂公司資深工程師李宥哲之證述。㈧證人即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師林佳保之證述。㈨告訴人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提供在君鴻酒店之側錄畫面。㈩永佳樂公司107 年12月26日永107 發字第0146號函。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4249號不起訴處分書。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判決書。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判決書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莊秀石固坦承為百年公司之負責人,惟矢口否認起訴書所指之犯行,辯稱:我不管這些事,公司有總經理在,我完全不管事,當時我是理事長,理事長要兼董事長,業務我不懂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辯護人為被告辯稱:㈠告訴人並非系爭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或受專屬授權。本件告訴人都是外國公司的臺灣分公司,分公司跟總公司在法律上是同一人,所以不會另外有授權行為。㈡運動賽事轉播應無著作權。㈢二次公播的行為其實在法律上無刑事責任訴。㈣百年公司經營業務其實一直是屬於虧損狀態,並無如同起訴書所說,影響著作權人經濟利益甚鉅。主要是因為旅館飯店業電視頻道的業務已經由九太公司獨家壟斷,告訴人也從九太公司獲得相當授權收入,所以並無任何損失可言。㈤百年公司並無同意君鴻酒店將訊號傳送到君鴻酒店客房,雙方尚未簽約,君鴻酒店未獲得百年公司授權。㈥告訴人蒐證的10 2年7 月10日當時,君鴻酒店與九太公司仍有授權契約存續。若九太公司有權播送告訴人之頻道,則君鴻酒店在102 年7 月10日播送系爭節目並未侵害任何人權利。㈦被告莊秀石未實際負責百年公司業務,對外都是由總經理胡渝生(已歿)負責等語。 五、本院查: ㈠被告莊秀石坦承其為百年公司負責人(見本院卷第34頁),並有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查(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刑事案件報告書,下稱刑事案件報告書,第206 頁),首堪認定。 ㈡如附表所示之節目,分係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保護之視聽著作,未經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播送;又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及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曾將如附表所示頻道之視聽著作授權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佳樂公司)對其收視戶公開播送;另新加坡商全球體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員工葉治平曾於102 年7 月10日入住非位於永佳樂公司之經營區域之君鴻酒店,側錄取得如附表所示節目畫面,而其畫面上有「台灣大/ 永佳樂數位有限公司用戶注意」文字等情,業據告訴代理人指訴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續字第816 號卷,下稱偵續字第816 號卷,第287 至290 頁),並有證人即永佳樂公司工程師李宥哲、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師林佳保等人之證詞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續字二字第16號卷,下稱偵續二字第16號卷,第329 及其背面、第525 至527 頁),復有告訴人福斯傳媒台灣分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台灣分公司提供在君鴻酒店之側錄畫面之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刑事案件報告書第59至69頁、第73至82頁、第86至95頁、第100 至110 頁),固堪認定非法取自永佳樂公司訊號之如附表所示節目確於君鴻酒店客房內公開播送。 ㈢又百年公司曾與君鴻酒店接洽是否由百年公司提供頻道節目供君鴻酒店使用,並於102 年4 至8 月至君鴻酒店進行測試,業據證人即百年公司業務經理王彥麒證稱:君鴻酒店希望我們讓他測試、試播看狀況如何再決定要不要簽約,百年公司之前應該是很多頻道的畫質看起來比較不好,所以要求簽約前先測試頻道穩定度如何,總經理同意就提供訊號讓他們試看等語(見本院卷第181 至185 頁,偵續二字第16號卷第315 至319 頁)。另證人即君鴻酒店採購人員蘇英賢證稱:君鴻酒店其後未與百年公司簽約,係因測試的結果訊號不穩定,再加上我們一直跟百年公司要求要合法的授權書,百年公司有傳一份合法授權書,我們有拿給董事長陳瓊讚看,董事長覺得授權書不是很正式,所以馬上叫我們先不要測試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8446 號卷,下稱偵字第28446 號卷,第103 頁)。足見百年公司於102 年4 至8 月至君鴻酒店確實係進行節目測試。至百年公司如何在君鴻酒店進行測試,證人即百年公司工程部經理何樹益證述:我印象中帶IPTV盒子去君鴻酒店安裝,當時只是測試,網路一直不穩定,我一直下去高雄君鴻酒店兩三次查看網路狀態,我只是在機房測試網路訊號,機房有一台電視,我們可以從機房的電視看見測試播出畫面的效果,一個IPTV盒子只能收一個節目,百年公司經理胡渝生交給我IPTV的盒子,由我帶去君鴻酒店安裝,IPTV盒子在我帶下去高雄前已被設定好參數,我不知道訊號來源等語(見偵續二字第16號第465 及其背面)。證人王彥麒亦稱:當時君鴻酒店跟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太公司)有合約,他們主要還是用九太公司的頻道在飯店播放,我們只是在機房裡面做測試讓他們看穩定度,是斷斷續續的,會有什麼東西要改,什麼要調,一直試,常常會有南部工程人員一直到那邊看狀況;合約架構就是百年公司幫飯店將選擇的頻道放到他們的機房,負責機房這塊,機房到客房就不是百年公司業務承攬範圍,測試當時君鴻酒店應該不會有百年公司提供的畫面,因為當時只是測試,客房不會看到百年公司提供的畫面,應該是工程人員將畫面丟到機房測試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181 至188 頁,偵續二字第16號卷第315 至319 頁)。又觀諸百年公司與君鴻酒店原欲簽立之頻道公播授權暨IPTV系統機房保養合約,約定君鴻酒店向百年公司購買機器設備,百年公司僅負責IPTV系統機房保養(見偵字第28446 號卷第72至76頁)。再者,測試期間百年公司並未收取任何費用;且君鴻酒店與九太公司簽立之視聽著作公開播送授權合約書,於百年公司測試頻道期間,仍有播送九太公司授權之頻道,此除據證人王彥麒、蘇英賢證述在卷外(見本院卷第185 、186 、295 、296 頁),告訴人提出上開側錄畫面之翻拍照片中確有九太公司授權之中天新聞畫面可查(見偵續二字卷第197 頁)。參以,君鴻酒店法務室經理吳俊利於102 年8 月30日警詢時陳稱:君鴻酒店於百年公司試播期間,並未簽約,試播期間,如果百年公司所提供之頻道是合法授權,經百年公司同意也可以公開播送等語(見刑事案件報告書第32頁)。堪認證人何樹益、王彥麒證稱:測試期間百年公司僅在機房測試訊號等語,尚非子虛。至證人蘇英賢前於103 年2 月5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固稱:百年公司人員拉線到我們的機房,再從機房訊號打給新晟的黑盒子,如果沒有訊息傳輸給新晟,新晟是不會有畫面,所以要透過新晟的機器做匯總;測試期間君鴻酒店還是一直有付錢給九太公司,跟九太公司還是有合約,九太公司的節目也是透過新晟的機器,測試的時候就都是用百年的,九太公司的節目沒有播放,等於是我們付錢讓百年公司測試等語(見偵字第28446 號卷第102 至103 頁)。然證人蘇英賢於本院審理時則結證稱:這是經驗值,如果百年公司要來拉線的話,工程人員應該就是君鴻酒店工程人員配合,我也不是專業,那不是他們熟悉的地方,一定就是工程人員配合;主機是之前我看他的商品中他有講要透過主機才能轉換,這個我就不知道了,所以我才會這樣回答;當初在百年公司測試期間,君鴻酒店有關客房電視頻道播放,訊號來自九太公司,在百年公司測試期間,九太公司的訊號還有在客房播放等語(見本院卷第295 頁)。足認證人蘇英賢於103 年2 月5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應係推測之詞。是百年公司於頻道測試期間,是否公開播送如附表所示之節目,誠非無疑。 ㈣再者,百年公司前於101 年11月2 日曾與羿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羿弓公司)簽立頻道授權契約,由羿弓公司出具一授權書予百年公司,並由百年公司每月給付新臺幣245,000 元予羿弓公司,羿弓公司並曾出示其授權來源為等情,有百年公司提出之與羿弓公司之合約書、羿弓公司開立予百年公司之簡易授權證明書(繁體字版)、羿弓公司開立予百年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全時尚科技全球有限公司開立予羿弓公司之簡易授權證明書(簡體字版)等件在卷可查(見偵字第28446 號卷第212 至218 頁、第229 至231 頁)。又百年公司與羿弓公司簽立之合約,雖未載明如附表所示節目之頻道,然羿弓公司開立之簡易授權證明書,百年公司提供予君鴻酒店之頻道表,均有記載該頻道,對此,證人羿弓公司法務許憲生稱:繕打簡易授權證明書時,總經理陳子葳拿一張紙條給我,叫我把上Fx HD 、Fox sports plus HD、NGC HD打上,我有問陳子葳,頻道名稱不太一樣,陳子葳告訴我,頻道名稱有變動,因為百年公司要這幾個頻道,我們就開幾個給他等語(見偵續字第816 號卷,第287 至290 頁),核與證人即百年公司業務協理蔡岳庭證稱:當時測試時的頻道就包含上開三個頻道,所以我需要向君鴻酒店證明,百年公司有上開三個頻道的授權,當時向羿弓公司要求的,授權文件要與測試一樣,若標的有出入,就無法測試,如與簽約當時有出入,我們要求更換頻道,向羿弓公司要求這些測試頻道等語(見偵續字第816 號卷第287 至290 頁)大致相符,足證百年公司主觀上相信已取得系爭頻道之授權,並因而支付費用,始為上開頻道之測試,即難認有何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犯意。 ㈤末查,證人蔡岳庭證稱:羿弓公司要求開立簡易授權證明書一事,有告訴胡渝生節目要換,被告莊秀石不知道,簡易授權證明書上不需要莊秀石再核章(見偵續字第816 號卷第287 至290 頁);三個頻道來源要問百年公司總經理胡渝生,我想被告莊秀石應該不會知道,因為百年公司是總經理制,我們都跟胡渝生報告(見偵續二字第387 至390 頁);有關公司業務都是向胡渝生報告,與羿弓公司簽約時,標的由總經理胡渝生決定,我把合約交給胡渝生,交的時候是空白的合約,總經理交還給我時,上面已經有百年公司跟莊秀石的印章,該小章是莊秀石的專用章,至於是否為莊秀石蓋印的,我不知道(見偵續字第816 號卷第287 至290 頁,本院卷第178 頁)等語。證人王彥麒同證稱:我不會跟莊秀石報告,我都是跟胡渝生報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84 頁)。證人蘇英賢亦結證稱:莊秀石沒有無參與締約過程,都是百年的王經理跟我洽談,第一次來DEMO是胡執董,是君鴻酒店前身的總經理胡渝生,我們都叫他胡執董;,還有他們工程的何經理,另外還有一個蔡協理,還有一個業務王經理王彥麒,之後都是王經理跟我接洽,名字我不知道,是男的,我不認識莊秀石等語(見偵字第28446 號卷第102 至103 頁,本院卷第297 頁)。可徵有關百年公司與君鴻酒店就提供頻道使用之事,顯非被告莊秀石親自處理,當時百年公司之事務係授權由胡渝生實際負責。至被告莊秀石及百年公司前遭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以渠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同法第92條等罪嫌而提出告訴,其後則撤回告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4249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智慧財產法院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102 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判決書係因被告莊秀石為百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致他人受有損害而連帶負賠償責任。然本件百年公司與君鴻酒店並未簽約,僅進行訊號測試,已如上述,則被告莊秀石對於測試之方式及內容是否知悉,誠非無疑,是尚難僅以被告莊秀石擔任百年公司之負責人,即遽認其明知如附表所示節目未經告訴人合法授權,指示不知情之百年公司業務蔡岳庭、王彥麒與君鴻酒店負責人陳瓊讚接洽,由百年公司派員至君鴻酒店之機房架設相關設備,於測試期間公開播送如附表所示之節目至君鴻酒店客房內之事,即難據此而為不利被告莊秀石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使本院獲致被告莊秀石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犯行之確切心證,自亦無法證明百年公司因其代表人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而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科以罰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均為被告莊秀石、百年公司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提起公訴,檢察官徐則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附表: ┌──┬─────────┬─────┬──────────────┐ │編號│ 公司 │頻道 │ 節目 │ ├──┼─────────┼─────┼──────────────┤ │1 │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FOX │第35屆威廉瓊斯杯籃球邀請賽 │ │ │公司台灣分公司 │SPORTS │【起訴書原記載第35屆威廉瓊斯│ │ │ │PLUS HD │杯籃球邀請賽、美國職業棒球大│ │ │ │ │聯盟德州遊騎兵隊與巴爾帝摩金│ │ │ │ │鶯隊球賽,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 │ │ │如上,(見本院卷第64頁)】 │ ├──┼─────────┼─────┼──────────────┤ │2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NGC HD │美國邊境保衛戰(第2 季)( │ │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TheBorder Season2) │ │ │ │ ├──────────────┤ │ │ │ │末日雜牌軍(第1 季)( │ │ │ │ │DoomsdayPreppers Season1) │ │ │ │ ├──────────────┤ │ │ │ │激遊世界─蘇格蘭鐵人三項( │ │ │ │ │Adventure Wanted-Rat │ │ │ │ │RaceScotla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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