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341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柏宇黃鈺純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341號

聲請人
凹凸廣告攝影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弘奇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代理人
林佩蓉律師
代理人
李怡萱律師
被告
林雨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之聲請人「凹凸廣告社影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凹凸廣告攝影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於理由二、已清楚記載「聲請人即告訴人凹凸廣告攝影有限公司(以下稱聲請人)」等文字,且凹凸廣告攝影有限公司確屬本件之聲請人及該案偵查中之告訴人,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首揭法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予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陳彥君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