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承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995號、108 年度執字第805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謝承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承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謝承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本院並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於民國108 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107 年5 月13日 │107 年11月22日採尿時起回溯96│ │ │ │ │小時內之某時 │ │ ├─┬──┼──────────────┼──────────────┼──────────────┤ │偵│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 │ ├──┼──────────────┼──────────────┼──────────────┤ │查│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245號 │108 年度毒偵字第149 號 │ │ ├─┼──┼──────────────┼──────────────┼──────────────┤ │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494號 │108 年度審簡上字第224號 │ │ │實├──┼──────────────┼──────────────┼──────────────┤ │審│判決│107年12月7日 │108年10月14日 │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494號 │108 年度審簡上字第224號 │ │ │判├──┼──────────────┼──────────────┼──────────────┤ │決│確定│108年1月8日 │108年10月14日 │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業於108 │ │ │ │ │年11 月16日執行完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