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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怡菁劉庭維郭又禎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信偉
選任辯護人
許志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部分,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部分,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備註」欄關於「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林信偉本案犯行具關連性」記載,應予刪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書記官 鄭人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3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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