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信偉
- 選任辯護人
- 許志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部分,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之部分,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本院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備註」欄關於「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林信偉本案犯行具關連性」記載,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