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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賴武志黃子溎蘇珍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饒瑞家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被告
林宥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1日」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宣示日期應為「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1日」,惟於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誤載為「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1日」,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黃子溎

法 官 蘇珍芬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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