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饒瑞家
- 選任辯護人
- 黃慧仙律師
- 被告
- 林宥達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1日」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宣示日期應為「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1日」,惟於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誤載為「中華民國107 年7 月11日」,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賴武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