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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許筑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承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玖肆捌公克、零點捌肆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承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107 年度毒聲字第300 號、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毒抗字第24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評估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0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為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948公克、0.8477公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依鑑驗實務,甲基安非他命與其包裝袋顯然無法完全析離;另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毒偵字第3049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則參照前開說明,該2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許筑婷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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