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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0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吳承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0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世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他字第1189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三所示事項。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資料等,為被告廖世溢等人及中華世紀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得益電訊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奇富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該案業經本院108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判決免訴,於民國108年3月26日確定,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第3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5、第 455條之36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固聲請沒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2年藍保管字第1350號、94年藍保管字第1364號扣押物清單及其附件所示之物,然依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上開物品係分屬被告「等人」及中華世紀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得益電訊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奇富開發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所有,而聲請人就被告以外之人,並未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第1款、第3款、第4款規定,具體敘明各該財產所有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及該等財產所由來及構成單獨宣告沒收之違法事實及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規定,諭知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開理由欄三所示事項,具體敘明應各該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個人資訊、所由來之違法事實、證據及其構成單獨宣告沒收之事實及證據,並將原卷宗內相關事證影印供本院參考,逾期不補正者將以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裁定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承學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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