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品維
廖婧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2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品維、廖婧彤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8 年1 月14日以106 年度調偵字第2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品維、廖婧彤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調偵字第29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鑑定確認該等商品均為仿冒品一情,有瑞典商索尼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產品鑑識報告4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2 份在卷為憑,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均確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之36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 │商標專用權人 │ ├──┼───────────┼────────────┤ │1 │仿冒「Xperia」商標之磁│索尼移動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吸線19條 │ │ ├──┼───────────┼────────────┤ │2 │仿冒「SONY」商標之 │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 │ │ │Type-C連接傳輸線5條 │ │ ├──┼───────────┼────────────┤ │3 │仿冒「SONY」商標之 │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 │ │ │EC803傳輸線6條 │ │ ├──┼───────────┼────────────┤ │4 │仿冒「SONY」商標之 │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 │ │ │EP880充電頭2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