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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鈺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亞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白火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7 度偵字第19389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1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維生素D3 膠囊陸瓶,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亞星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星公司)、白火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9389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 年9 月30日確定,於108 年9 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維生素D3膠囊6 瓶,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亞星公司、白火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9389 號為緩起訴處分,依職權送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而確定,並已於108年9 月29日緩起訴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12423 號處分書、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復由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9389 號全案卷證屬實。

㈡扣案維生素D3膠囊6 瓶,每瓶所含維生素D 含量為5000IU,逾藥品列管之上限800IU ,係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稱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輸入之禁藥,而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販售等節,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5 月23日新北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5 月8 日局授衛食流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食品)工作稽查紀錄表、亞星公司統一發票、銷貨單、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藥物、化粧品、食品檢查現場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務電話紀錄表、亞星公司107 年3 月31日函檢附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明細表、產品成分、含量及其比例說明、美國XYMOGEN 原廠說明及中文翻譯、扣案物品成分標示照片(見他字卷第1 頁、第6 至10頁、第11頁、第13至14頁、第16至21頁、第28頁)附卷可稽,是上開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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