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劉俊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元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執聲字第2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元棻因妨害秘密案件,因被告已與告訴人A女(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891 號逕為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犯刑法第315條之1 第2 款(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15 條之1 第1 款)之妨害秘密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 項、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315 條之2 之妨害秘密罪者,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 條之3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速偵字第160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891 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1 支,係被告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妨害秘密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該行動電話內影像蒐證畫面截圖可佐,核屬竊錄內容之物品及附著物,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15 條之3 規定沒收之。是聲請意旨除誤引用上開規定部分容有未洽外,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15 條之3 ,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俊源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備註              │
├──┼──────┼─────────┤
│ 1  │行動電話1 支│廠牌:iPhone      │
│    │            │型號:SE          │
│    │            │顏色:金色        │
│    │            │IMEI碼:          │
│    │            │  0000000000000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