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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呂政燁羅郁婷余欣璇
  • 法定代理人
    林彥廷

  • 原告
    李佳隆
  • 被告
    王明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1號原   告 李佳隆 被   告 王明唐 龍典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6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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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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