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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1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呂政燁羅郁婷余欣璇

原告
李佳隆
被告
王明唐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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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6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余欣璇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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