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1號原 告 李佳隆 被 告 王明唐 龍典計程車客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6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