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洪英花、廖晉賦、陳秋君
- 當事人程憶中、薛建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2號原 告 程憶中 被 告 薛建宏 高純德即捷興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351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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