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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2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洪英花廖晉賦陳秋君

原告
程憶中
被告
薛建宏

      高純德即捷興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351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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