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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3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呂政燁羅郁婷周泰德

原告
李清揚
被告
何丙杉
被告
群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32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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