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3號原 告 李清揚 被 告 何丙杉 被 告 群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32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