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王惟琪、廖棣儀、莊書雯
- 法定代理人周而俊、施思
- 原告周○卉、周宜鈴
- 被告蔡承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7號原 告 周○卉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周宜鈴 法定代理人 周而俊 被 告 蔡承翰 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字第337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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