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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0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王惟琪莊書雯廖棣儀

原告
王黃玉蟾
訴訟代理人
王友煌
被告
張逸傑
被告
香港家鴻燒鵝
被告
黃雀明
被告
黃偉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康雲龍律師
被告
蔡青龍
被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送達代收人
劉祐伸
被告
昭盈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15號、108年度審交簡字第403號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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