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號原 告 楊金晏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范煦敏 被 告 台灣聯合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威德 被 告 怡容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威德 被 告 劉昶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