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見鴻 被 告 徐坤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2894號、第2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坤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