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見鴻
- 被告
- 徐坤鈺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祝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2894號、第2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坤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