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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業務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王惟琪朱家毅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見鴻
被告
徐坤鈺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祝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字第2894號、第2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徐坤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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