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5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念君
- 選任辯護人
- 許坤立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念君係受僱於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英倫產後護理之家市民館(址設臺北市○○區市○○道0 段000 號)之客服人員,負責接待服務客人、量測額溫及來訪人員消毒,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陳念君於民國108 年3月10日中午12時58分許,在上址接待告訴人黃震愷時,竟疏未注意,將酒精噴槍誤為額溫槍,而朝告訴人額部噴灑,使告訴人因酒精刺激眼部而受有右眼表層結膜炎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係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而提起公訴,惟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既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