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7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束玉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178號),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11時33分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威奇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束玉驥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束玉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4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加熱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甲基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另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經警於108年3月4日下午5時57分許,在臺北市南港區市民大道7段與向陽路口緝獲,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