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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01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余欣璇歐陽儀倪霈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301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修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修筑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01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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