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0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0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則清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3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則清於民國108年8月18日下午10時9分許,基於毀損之犯意,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由告訴人吳國雄所經營之禾悅複合式餐坊內,手持玻璃杯砸向店內之吊掛式電視機2台,致電視機之螢幕破損,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考,揆諸上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