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4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易字第34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仲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仲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