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3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4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74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5250號),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108年度審易字第5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高手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檢品壹包(驗餘淨重參點零陸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高手中於本院訊問時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大麻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復審酌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前科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煙草檢品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結果,確驗出大麻成分(驗餘淨重為3.0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2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5頁),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包,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5250號
    被      告  高手中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手中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21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06年11月30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877號為不起訴之處
    分確定。
二、高手中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為警
    於107年11月28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不含公權
    力拘束期間),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大麻1次。嗣其於107年11月28日1時15分許,在臺北市大安
    區市民大道與光復南路口為警攔查,經其同意受搜索後,扣
    得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3.07公克,驗餘淨重3.06公克
    ),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大麻代謝物陽性反應,而悉
    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高手中之供述      │1.被告於上述時、地,持│
│    │                      │  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
│    │                      │  實。2.尿液為其親自排│
│    │                      │  放封緘之事實。      │
├──┼───────────┼───────────┤
│2   │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被告尿液經送驗結果,呈│
│    │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大麻陽性反應之事實。  │
│    │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                      │
│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
│    │公司於107年12月11日出 │                      │
│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檢體編號:132412號)各│                      │
│    │1份                   │                      │
├──┼───────────┼───────────┤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被告為警扣得第二級毒品│
│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大麻1包(淨重3.07公克 │
│    │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驗餘淨重3.06公克)之│
│    │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2 │事實。                │
│    │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7230│                      │
│    │30100號鑑定書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等罪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前後持有第二級
    毒品大麻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
    論罪。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3.07公克,驗餘淨
    重3.0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吳 秋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鄭 瑞 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4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