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8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泓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08年度審易字第45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邱泓薷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貳、沒收部分: 未扣案如附表一「詐得財物暨其價值」欄及如附表二「詐得利益暨其價值」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邱泓薷與陳莠蓁原為男女朋友,於兩人交往期間,邱泓薷經陳莠蓁之同意,以陳莠蓁所持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下稱富邦銀行信用卡)與邱泓薷所使用之LINE Pay電子支付軟體帳戶綁定,以支付邱泓薷消費之款項。惟兩人於民國106年6月間分手時,陳莠蓁已不同意邱泓薷繼續使用前開富邦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邱泓薷亦於106年11月27日得知其所使用之LINE Pay 電子支付軟體帳戶仍與前開富邦銀行信用卡綁定,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實體商店、網路商店),以其本人名義進行消費,而以前開LINE Pay電子支付軟體帳戶綁定之富邦銀行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使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商店之工作人員誤信其為有權使用LINE Pay電子支付軟體帳戶所綁定之銀行帳戶(即前開富邦銀行信用卡)付款消費之人,而交付如附表一「詐得財物暨其價值」欄所示價值之商品及提供如附表二「詐得利益暨其價值」欄所示價值之服務予邱泓薷,邱泓薷因而獲得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9,382 元之商品及價值共計6,078 元之不法利益(前開商品、不法利益之價值共計1萬5,460元)。嗣經陳莠蓁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前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泓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卷第6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莠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查卷第15至17頁、第61至62頁、第77頁,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50號卷第41至42頁),並有106 年11月27日消費之聯絡狀況表1紙、台北富邦銀行冒刷明細1份及連加網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30日(107)連加字第0031號函暨其附件消費紀錄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3頁、第29至43頁、第111至129頁),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 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法,取得如附表一「詐得財物暨其價值」欄所示價值之商品,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獲得免予支付如附表二「詐得利益暨其價值」欄所示價值服務費用之利益,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認被告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法利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合,惟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被告於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期間內,先後所為39個詐欺取財(見附表一)及19個詐欺得利(見附表二)犯行,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時間密接,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未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及財產上利益,所為非是,然慮及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取得其諒解,兼衡其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告訴人所受損失及檢察官與被告關於量刑之建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誤蹈刑章,其於犯後終知坦承犯行,足見已有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生活狀況等情形,併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五)未扣案如附表一「詐得財物暨其價值」欄所示詐得之財物及如附表二「詐得利益暨其價值」欄所示詐得之不法利益,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國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余欣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彥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商店) │詐得財物暨其價│備註 │ │ │ │ │值(新臺幣) │ │ ├──┼───────┼────────┼───────┼────┤ │1 │106年11月27日 │3C市集(網路商店│價值459元之IPH│起訴書附│ │ │ │) │ONE傳輸線 │表編號1 │ ├──┼───────┼────────┼───────┼────┤ │2 │106年11月28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139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2 │ │ │ │富便利商店) │ │ │ ├──┼───────┼────────┼───────┼────┤ │3 │106年11月29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54元之商品│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 │表編號4 │ │ │ │富便利商店) │ │ │ ├──┼───────┼────────┼───────┼────┤ │4 │106年11月29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240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5 │ │ │ │富便利商店) │ │ │ ├──┼───────┼────────┼───────┼────┤ │5 │106年11月29日 │買買購票(網路商│電影票2 張(價│起訴書附│ │ │ │店) │值共計440元) │表編號6 │ ├──┼───────┼────────┼───────┼────┤ │6 │106年11月30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139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9 │ │ │ │富便利商店) │ │ │ ├──┼───────┼────────┼───────┼────┤ │7 │106年11月30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39元之商品│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 │表編號12│ │ │ │富便利商店) │ │ │ ├──┼───────┼────────┼───────┼────┤ │8 │106年11月30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250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14│ │ │ │富便利商店) │ │ │ ├──┼───────┼────────┼───────┼────┤ │9 │106年11月30日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價值128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北路3段33號(屈 │品 │表編號15│ │ │ │臣氏延三店) │ │ │ ├──┼───────┼────────┼───────┼────┤ │10 │106年12月02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355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16│ │ │ │富便利商店) │ │ │ ├──┼───────┼────────┼───────┼────┤ │11 │106年12月03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242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17│ │ │ │富便利商店) │ │ │ ├──┼───────┼────────┼───────┼────┤ │12 │106年12月04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25元之商品│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 │表編號19│ │ │ │富便利商店) │ │ │ ├──┼───────┼────────┼───────┼────┤ │13 │106年12月05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195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20│ │ │ │富便利商店) │ │ │ ├──┼───────┼────────┼───────┼────┤ │14 │106年12月05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34元之商品│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 │表編號23│ │ │ │富便利商店) │ │ │ ├──┼───────┼────────┼───────┼────┤ │15 │106年12月08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355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26│ │ │ │富便利商店) │ │ │ ├──┼───────┼────────┼───────┼────┤ │16 │106年12月08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125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27│ │ │ │富便利商店) │ │ │ ├──┼───────┼────────┼───────┼────┤ │17 │106年12月09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207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29│ │ │ │富便利商店) │ │ │ ├──┼───────┼────────┼───────┼────┤ │18 │106年12月09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63元之商品│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 │表編號30│ │ │ │富便利商店) │ │ │ ├──┼───────┼────────┼───────┼────┤ │19 │106年12月09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125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32│ │ │ │富便利商店) │ │ │ ├──┼───────┼────────┼───────┼────┤ │20 │106年12月09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79元之商品│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 │表編號33│ │ │ │富便利商店) │ │ │ ├──┼───────┼────────┼───────┼────┤ │21 │106年12月10日 │臺北市萬華區漢中│價值340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街65號(仁愛眼鏡│品 │表編號35│ │ │ │西門町店) │ │ │ ├──┼───────┼────────┼───────┼────┤ │22 │106年12月10日 │臺北市萬華區武昌│價值50元之商品│起訴書附│ │ │ │街2段3號(茶湯會│ │表編號36│ │ │ │台北武昌店) │ │ │ ├──┼───────┼────────┼───────┼────┤ │23 │106年12月10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65元之商品│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 │表編號37│ │ │ │富便利商店) │ │ │ ├──┼───────┼────────┼───────┼────┤ │24 │106年12月11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205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38│ │ │ │富便利商店) │ │ │ ├──┼───────┼────────┼───────┼────┤ │25 │106年12月11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150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39│ │ │ │富便利商店) │ │ │ ├──┼───────┼────────┼───────┼────┤ │26 │106年12月12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63元之商品│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 │表編號41│ │ │ │富便利商店) │ │ │ ├──┼───────┼────────┼───────┼────┤ │27 │106年12月12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351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43│ │ │ │富便利商店) │ │ │ ├──┼───────┼────────┼───────┼────┤ │28 │106年12月12日 │momo購物網(網路│價值395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商店) │品 │表編號44│ ├──┼───────┼────────┼───────┼────┤ │29 │106年12月14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117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45│ │ │ │富便利商店) │ │ │ ├──┼───────┼────────┼───────┼────┤ │30 │106年12月14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430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46│ │ │ │富便利商店) │ │ │ ├──┼───────┼────────┼───────┼────┤ │31 │106年12月14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90元之商品│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 │表編號48│ │ │ │富便利商店) │ │ │ ├──┼───────┼────────┼───────┼────┤ │32 │106年12月15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65元之商品│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 │表編號49│ │ │ │富便利商店) │ │ │ ├──┼───────┼────────┼───────┼────┤ │33 │106年12月15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449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50│ │ │ │富便利商店) │ │ │ ├──┼───────┼────────┼───────┼────┤ │34 │106年12月16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1,450 元之│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商品 │表編號51│ │ │ │富便利商店) │ │ │ ├──┼───────┼────────┼───────┼────┤ │35 │106年12月16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534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52│ │ │ │富便利商店) │ │ │ ├──┼───────┼────────┼───────┼────┤ │36 │106年12月17日 │買買購票(網路商│電影票2 張(價│起訴書附│ │ │ │店) │值共計620元) │表編號54│ ├──┼───────┼────────┼───────┼────┤ │37 │106年12月17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65元之商品│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 │表編號55│ │ │ │富便利商店) │ │ │ ├──┼───────┼────────┼───────┼────┤ │38 │106年12月17日 │臺北市萬華區武昌│價值110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街2段3號(茶湯會│品 │表編號56│ │ │ │台北武昌店) │ │ │ ├──┼───────┼────────┼───────┼────┤ │39 │106年12月18日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價值140 元之商│起訴書附│ │ │ │路502號3樓(萊爾│品 │表編號57│ │ │ │富便利商店) │ │ │ ├──┼───────┼────────┼───────┼────┤ │ │ │ │價值合計9,382 │ │ │ │ │ │元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地點(商店) │詐得利益暨其價│備註 │ │ │ │ │值(新臺幣) │ │ ├──┼───────┼────────┼───────┼────┤ │1 │106年11月29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643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3 │ ├──┼───────┼────────┼───────┼────┤ │2 │106年11月29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140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7 │ ├──┼───────┼────────┼───────┼────┤ │3 │106年11月30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140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8 │ ├──┼───────┼────────┼───────┼────┤ │4 │106年11月30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165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10│ ├──┼───────┼────────┼───────┼────┤ │5 │106年11月30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150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11│ ├──┼───────┼────────┼───────┼────┤ │6 │106年11月30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185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13│ ├──┼───────┼────────┼───────┼────┤ │7 │106年12月04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190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18│ ├──┼───────┼────────┼───────┼────┤ │8 │106年12月05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100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21│ ├──┼───────┼────────┼───────┼────┤ │9 │106年12月05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1,025 元之│起訴書附│ │ │ │) │車資利益 │表編號22│ ├──┼───────┼────────┼───────┼────┤ │10 │106年12月05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230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24│ ├──┼───────┼────────┼───────┼────┤ │11 │106年12月08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105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25│ ├──┼───────┼────────┼───────┼────┤ │12 │106年12月08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90元之車資│起訴書附│ │ │ │) │利益 │表編號28│ ├──┼───────┼────────┼───────┼────┤ │13 │106年12月09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130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31│ ├──┼───────┼────────┼───────┼────┤ │14 │106年12月10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470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34│ ├──┼───────┼────────┼───────┼────┤ │15 │106年12月11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520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40│ ├──┼───────┼────────┼───────┼────┤ │16 │106年12月12日 │TaxiGo(網路商店│價值255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42│ ├──┼───────┼────────┼───────┼────┤ │17 │106年12月14日 │TaxiGo(網路商店│價值645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47│ ├──┼───────┼────────┼───────┼────┤ │18 │106年12月17日 │叫車通(網路商店│價值330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53│ ├──┼───────┼────────┼───────┼────┤ │19 │106年12月18日 │TaxiGo(網路商店│價值565 元之車│起訴書附│ │ │ │) │資利益 │表編號58│ ├──┼───────┼────────┼───────┼────┤ │ │ │ │價值合計6,078 │ │ │ │ │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