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1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達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張宇樺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詹文凱律師
- 被告
- 極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阮育龍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詹文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75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達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宇樺、極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阮育龍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