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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24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王惟琪廖棣儀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1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達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宇樺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
被告
極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阮育龍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75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達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宇樺、極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阮育龍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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