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戴仁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3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仁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 調偵字第1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8條、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 立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王珮儒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調偵字第1886號被 告 戴仁和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8樓 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仁和於民國106年間,在汎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汎卓公司)任職資深工程師一職,負責設計汎卓公司之內部系統 ,汎卓公司資訊部經理林盈克因而提供汎卓公司資料庫之帳號密碼予戴仁和,其後戴仁和因故於106年7月31日遭汎卓公司資遣,戴仁和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等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2之雲端達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端達人公司)內,以潤淂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淂康公司)所承租之IP位址「 111.250.149.56」連結網際網路,在未經汎卓公司之同意下,無故輸入前開所取得之汎卓公司資料庫帳號密碼,登入汎卓公司之資料庫,並無故刪除如附表所示之9筆客戶資料, 致生損害於汎卓公司。 二、案經汎卓公司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戴仁和於警詢及本署│被告坦承汎卓公司資訊部僅│ │ │偵查中供述 │有其與證人林盈克2人,且 │ │ │ │其知悉證人林盈克之預設密│ │ │ │碼,並曾於106年8月11日在│ │ │ │雲端達人公司內,利用網際│ │ │ │網路登入至汎卓公司網站之│ │ │ │事實。 │ ├──┼───────────┼────────────┤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盈克│證明被告在汎卓公司任職時│ │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證述│,證人林盈克曾將帳號密碼│ │ │ │交給被告使用,而被告遭資│ │ │ │遣後並未更改密碼,並於 │ │ │ │106年8月11日發現汎卓公司│ │ │ │資料庫內容遭刪除之事實。│ ├──┼───────────┼────────────┤ │3 │證人即雲端達人公司負責│證明被告於106年8月11日進│ │ │人蘇隆慎於警詢中證述 │入雲端達人公司之事實。 │ ├──┼───────────┼────────────┤ │4 │證人即潤淂康公司負責人│證明IP位址「111.250.149.│ │ │蘇隆慎於警詢中證述 │56」原係由潤淂康公司承租│ │ │ │,並於106年4月間起,改由│ │ │ │雲端達人公司繼續使用,而│ │ │ │本案案發時間,上開IP位址│ │ │ │係由雲端達人公司外包商登│ │ │ │入使用之事實。 │ ├──┼───────────┼────────────┤ │5 │潤淂康協力廠商門禁管制│證明被告於106年8月11日進│ │ │申請表、雲端達人公司之│入雲端達人公司之事實。 │ │ │監視器錄影畫面 │ │ ├──┼───────────┼────────────┤ │6 │通聯調閱查詢單、臺北市│證明被告以潤淂康公司之IP│ │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位址「111.250.149.56」連│ │ │107年9月13日北市警刑大│結網際網路,登入汎卓公司│ │ │科字第1076005378號函檢│資料庫內並刪除客戶資料之│ │ │附汎卓公司客戶資料庫稽│事實。 │ │ │核檔匯出資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侵 入電腦、同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 。被告基於接續犯意,於密接時、地,為如附表所示之多次妨害電腦使用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以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於同一時間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依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檢 察 官 王 珮 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書 記 官 朱 婉 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登入時間 │訂單ID │客戶姓名 │ ├──┼──────┼─────────────┼─────┤ │1 │106年8月11日│ │張順勝 │ │ │上午7時0分24│5f962b5843c440bda9b0000000│d067 │ │ │秒 │ │ │ ├──┼──────┼─────────────┼─────┤ │2 │106年8月11日│ │張箴毅 │ │ │上午7時8分55│00000000b0a847b789bce684a6│219c │ │ │秒 │ │ │ ├──┼──────┼─────────────┼─────┤ │3 │106年8月11日│ │羅子勛 │ │ │上午7時9分51│0000000e48b545efa91d2f6871│0fcf │ │ │秒 │ │ │ ├──┼──────┼─────────────┼─────┤ │4 │106年8月11日│ │李佳運 │ │ │上午7時11分 │622b212322e340c18668dd78fa│a666 │ │ │52秒 │ │ │ ├──┼──────┼─────────────┼─────┤ │5 │106年8月11日│ │李宏文 │ │ │上午7時18分4│0ce89c0c00000000b00000000a│b5a1 │ │ │秒 │ │ │ ├──┼──────┼─────────────┼─────┤ │6 │106年8月11日│ │潘瑋庭 │ │ │上午7時19分6│a98cb787Z000000000ff60309a│3a95 │ │ │秒 │ │ │ ├──┼──────┼─────────────┼─────┤ │7 │106年8月11日│ │鄭宇晴 │ │ │上午7時19分 │c5a61d2a86c445dZ000000000f│2a6c │ │ │38秒 │ │ │ ├──┼──────┼─────────────┼─────┤ │8 │106年8月11日│ │游冠群 │ │ │上午7時20分 │902b4209fa154ebf8b63815f33│aa87 │ │ │17秒 │ │ │ ├──┼──────┼─────────────┼─────┤ │9 │106年8月11日│ │林家辰 │ │ │上午7時26分 │50cce83fc09e49bebdf56ce4a9│8a1d │ │ │14秒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