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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呂政燁周泰德羅郁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銘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0

1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刑事案件時效已完成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亦有明文。茲比較新舊法規定如下:

㈠罰金刑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而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從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常業詐欺罪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原係指以犯該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其本質乃多數詐欺行為之集合;至於修正後刑法雖將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並不影響行為人之行為原係多數詐欺犯罪之本質,自應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採一罪一罰,於此情形,自較修正前論以常業犯之一罪,不利於被告,故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追訴權時效部分: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追訴權因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則規定,追訴權因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內未起訴而消滅;另修正後刑法第83條並將追訴權時效停止之原因修訂為因「起訴」、「依法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且增列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故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被告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被告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本件關於追訴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㈣綜上,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本案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常業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署押罪,其犯罪終了日為93年12月27日,其所犯之罪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5 年、3 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加計停止期間結果,為12年6 月。而檢察官自102 年1 月9 日開始偵查本案,於103 年3 月27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103 年4月28日繫屬本院審理,迄至本院於103 年7 月22日以103 年北院木刑乙緝字第429 號發布通緝止,此部分偵審期間共1年6 月又15日,除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至繫屬本院之期間1 月又3 日外,追訴權並無不行使之情形,亦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以,本件被告所犯各罪追訴權時間自被告犯罪終了日即93年12月27日開始起算,分別計入上開追訴權時期間及停止進行期間,再加計前開偵審期間1 年6 月又15日,並扣除前述該案經提起公訴至實際繫屬法院間之1 月又3 日,本案追訴權時效至遲業於107 年12月8 日期滿,而被告迄今未緝獲,故本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0180號
    被      告  盧銘麒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銘麒(化名「張志宏」)與楊永平(所犯共同常業詐欺犯
    行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王家琪(原名王正芬,所犯共同常
    業詐欺犯行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
    原判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
    97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自稱「黃子欣」之成年女子(下稱「黃子欣」)
    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欲以虛設公司名義與廠商交
    易,乃於民國93年間,由楊永平向王隆海(所犯幫助常業詐
    欺犯行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4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
    上訴字第4019號判決駁回上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
    度台上字第49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請託,請王隆海擔任
    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律得利國際有限公
    司(下稱律得利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並於93年3月2日受讓
    楊永平出資額50萬元,接替劉惠民(原律得利公司登記負責
    人)登記為律得利公司負責人,再依楊永平指示以律得利公
    司負責人名義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申請帳號:
    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戶名:律得利公司)、中國農
    民銀行仁愛分行申請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戶
    名:律得利公司)、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設帳號:
    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戶名:律得利公司),並將上
    揭支票存款帳戶之印章及所請領空白支票交付給楊永平使用
    。盧銘麒即與楊永平、王家琪及「黃子欣」等人以上揭支票
    存款帳戶之支票作為支付工具,先以小額交易依約付款,並
    取得鈺滿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滿榮公司)、榮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昌公司)、台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台瑪公司)、堃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堃昶公司)、聯亞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公司)等廠商信任,再向該等
    廠商大量訂貨轉售貨品牟利,卻違約不給付貨款之方式,先
    後為下列之詐騙行為,並以之為常業:
  ㈠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5月間,分別以律得利公司業務
    主任、採購等身分,與鈺滿榮公司業務人員陳冠宏接洽購買
    電腦連接器等電子零組件事宜,於前3次交易時,佯以配合
    鈺滿榮公司付款條件(開立現金票並兌現),使鈺滿榮公司
    誤認律得利公司信用可靠,盧銘麒、「黃子欣」乃於如附表
    一所示時間,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鈺滿榮公司訂購如附表一
    所示之電腦連接器等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立次月結60日之
    支票支付貨款,陳冠宏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於
    93年10月、11月初簽發「票號:OOOOOOOOO號、面額:
    239,243元、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
    :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10日」之支票、「票
    號:OOOOOOOOOO號、面額:506,625元、付款人:中國農民
    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
    月3日」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鈺滿榮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
    ,將附表一所示價值共計1,983,150元(未含稅)之電子零
    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㈡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4月間,分別以律得利公司業務
    主任、採購等身分,與榮昌公司業務人員李乃炘接洽購買電
    腦周邊零組件事宜,並自93年5月間起至7月間止,以律得利
    公司名義,向榮昌公司陸續購買價值180,000元、204,000元
    、113,000元、79,000元、31,600元(均未含稅)之電子零
    組件,就該等小額訂單均如期付款,迨取得榮昌公司承辦人
    員之信賴後,即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榮昌公司訂購如附表
    二所示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立次月結6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
    ,李乃炘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於93年9、10月
    間,簽發「票號:OOOOOOOO 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
    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票號:OOOOOOOOO號、付
    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
    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票號
    :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
    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10萬
    元」之支票及「票號:OOOOOOOOOO號、面額:13萬元、付款
    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
    票日:93年12月17日」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榮昌公司之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0,156,500元(
    未含稅)之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收受。
  ㈢「黃子欣」於93年6月間,以律得利公司採購人員之身分,
    與台瑪公司業務人員劉沛含接洽購買IC二極體事宜,並於93
    年6月25日,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台瑪公司訂購價值25,000
    元IC二極體,並依約付款,取得台瑪公司信賴後,隨即於如
    附表三所示時間,陸續以電話訂購如附表三所示總計
    750,500元(未含稅)之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
    立次月結3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劉沛含不疑有詐而同意之,
    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
    94年2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94年1月15日)、面額;
    212,100元」之支票、「票號: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
    :94年1月15日、面額:373,801元」之支票、「票號:
    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
    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3月15日、面額:
    202,125元」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台瑪公司之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三所示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交付盧
    銘麒,盧銘麒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93年9月27日、同
    年10月1日,在律得利公司,偽造表彰確有張志宏其人簽收
    貨物之「張志宏」、「張」等署押在台瑪公司簽收單據即廠
    商簽回聯之「客戶簽收欄」上,持交台瑪公司人員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台瑪公司、張志宏。嗣台瑪公司於93年12月28
    日發現律得利公司業已遷移不知去向,始知受騙。
  ㈣「黃子欣」於93年5月間,以律得利公司名義,與堃昶公司
    業務人員林菊蘭接洽購買IC二極體事宜,並自93年5月13日
    起至同年9月27日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堃昶公司訂購
    價值462,550元IC二極體,並依約付款,取得堃昶公司信賴
    後,隨即自93年10月26日起陸續訂購273,800元(未含稅,
    含稅後為287,491元)IC二極體,並要求開立次月結45日之
    支票支付貨款,林菊蘭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
    發「票號: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
    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31日、
    面額;287,491元」之支票以支付貨款,復於附表四所示時
    間,陸續以電話訂購如附表四所示總計331,750元(未含稅
    )之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並承諾上開331,750元貨款將
    於下次結款日再簽發支票,致堃昶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繼續將如附表四所示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
    司。
  ㈤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6月間起,以律得利公司名義,
    先後與聯亞公司業務人員連明雪、林玉蔥接洽購買電腦周邊
    線材事宜,並自93年6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以律得利公司
    名義,向聯亞公司陸續購買電腦周邊線材,就該小額訂單均
    如期付款,迨取得聯亞公司承辦人員之信賴後,即於如附表
    五所示時間,向聯亞公司訂購如附表五所示電腦周邊線材,
    並要求開立次月結30至90日不等之支票支付貨款,聯亞公司
    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OOOOOOOOO
    號、付款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發票人:律得利
    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10日、面額;516,000元」之支
    票、「票號: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
    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月5日、
    面額:2,265,838元」之支票、「票號:OOOOOOOOOO號、付
    款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
    發票日:94年3月10日、面額:3,804,675元」之支票以支付
    貨款,致使聯亞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五
    所示電子零組件送至律得利公司或其位於臺北市○○區○○
    街000號之倉庫。
  ㈥鈺滿榮等5家公司嗣於遵期提示上揭貨款支票未獲兌現,派
    員前往律得利公司,發現律得利公司業於93年12月28日遷移
    不知去向,始知受騙。
二、案經楊永平告發暨鈺滿榮公司、榮昌公司、台瑪公司、堃昶
    公司、聯亞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盧銘麒之供述        │1.被告任職律得利公司,擔任業務主管,並│
│    │                        │  化名「張志宏」,與上開告訴人公司接洽│
│    │                        │  購買貨物,並領用律得利公司支票交付告│
│    │                        │  訴人等之事實。                      │
│    │                        │2.被告有冒用「張志宏」名義簽收告訴人台│
│    │                        │  瑪公司貨物之事實。                  │
│    │                        │3.律得利公司主要業務係由被告與「黃子欣│
│    │                        │  」接洽之事實。                      │
├──┼────────────┼───────────────────┤
│ 2  │告發人楊永平之指述      │1.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
│    │                        │2.被告與王隆海處理律得利公司所有事情,│
│    │                        │  且只有被告與「黃子欣」會負責簽收電子│
│    │                        │  零件貨物等事務之事實。              │
├──┼────────────┼───────────────────┤
│ 3  │證人馬雲峰之證述        │被告與告發人相互認識之事實。          │
├──┼────────────┼───────────────────┤
│ 4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被告參與上開犯罪之事實。              │
│    │第4019號判決(被告王隆海)│                                      │
│    │、97年度上訴字第1293號判│                                      │
│    │決(被告王家琪)、臺灣臺北│                                      │
│    │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   │                                      │
│    │1083號判決(被告楊永平)  │                                      │
├──┼────────────┼───────────────────┤
│ 5  │本署94年他字第742號偵查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㈡。                  │
│    │卷宗(即附卷1)           │                                      │
├──┼────────────┼───────────────────┤
│ 6  │本署94年偵字第22369號偵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㈠、㈤。              │
│    │查卷宗(即附卷2)         │                                      │
├──┼────────────┼───────────────────┤
│ 7  │本署94年偵字第9699號偵查│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㈢、㈤                │
│    │卷宗(即附卷3)           │                                      │
├──┼────────────┼───────────────────┤
│ 8  │本署95年他字第3975號、95│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㈠、㈡、㈤            │
│    │年度偵字第20799號偵查卷 │                                      │
│    │宗(即附卷4、5)          │                                      │
├──┼────────────┼───────────────────┤
│ 9  │本署100年偵字第590號偵查│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
│    │卷宗(即附卷11)          │                                      │
├──┼────────────┼───────────────────┤
│10  │⑴鈺滿榮公司之貨品指送銷│1.被告與「黃子欣」等詐得如附表一至五所│
│    │  貨傳票明細表、統一發票│  示貨品之事實。(上開犯罪事實㈠、㈡、 │
│    │  及事實欄所示之支票2張 │  ㈢、㈣、㈤)                         │
│    │  暨退票理由單。(附卷2第│2.被告偽造「張志宏」、「張」署押於台瑪│
│    │  12頁至第21頁)         │  公司「廠商簽回聯」上之事實。(犯罪事 │
│    │⑵律得利公司向榮昌公司訂│  實㈢,參附卷3第42頁至第44頁)        │
│    │  貨之訂貨單計17紙。(附 │                                      │
│    │  卷1第4頁至第20頁)     │                                      │
│    │⑶台瑪公司銷貨請款明細、│                                      │
│    │  送貨簽收單9紙、統一發 │                                      │
│    │  票9紙及事實欄所示之支 │                                      │
│    │  票2張暨退票理由單。(附│                                      │
│    │  卷3第40頁至第61頁)    │                                      │
│    │⑷堃昶公司之客戶對帳單、│                                      │
│    │  客戶基本資料卡、堃昶公│                                      │
│    │  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0紙、│                                      │
│    │  出貨單10紙及事實欄所示│                                      │
│    │  律得利公司支票1張。(附│                                      │
│    │  卷3第16頁至第39頁)    │                                      │
│    │⑸律得利公司向聯亞公司訂│                                      
│    │  貨之訂貨單、聯亞公司93│                                      │
│    │  年6、7、8、9、10、11、│                                      │
│    │  12月及94年1月之客戶請 │                                      │
│    │  款對帳單、送貨單、聯亞│                                      │
│    │  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及事│                                      │
│    │  實欄所示之支票影本3張 │                                      │
│    │  。(附卷3第83頁以下)   │                                      │
└──┴────────────┴───────────────────┘
二、核被告盧銘麒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
    押等罪嫌。被告上開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楊
    永平、王家琪及「黃子欣」等人間,就上開常業詐欺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前揭偽造「
    張志宏」署押2枚、「張」署押1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杜  慧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  怡  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一:鈺滿榮公司
┌──┬────┬─────────────────────┬─────┐
│編號│時    間│ 貨品品名、規格、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8.31│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2   │93.08.31│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20,000件  │26,000元  │
├──┼────┼─────────────────────┼─────┤
│3   │93.08.31│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102,400元 │
│    │        │80,000件                                  │          │
├──┼────┼─────────────────────┼─────┤
│4   │93.08.31│USB A-TYPE/F90度白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25,600元  │
│    │        │20,000件                                  │          │
├──┼────┼─────────────────────┼─────┤
│5   │93.09.06│D-SUB90度母座黑鉚合附螺絲、9P半金錫、3,000│8,850元   │
│    │        │件                                        │          │
├──┼────┼─────────────────────┼─────┤
│6   │93.09.29│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7   │93.09.29│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80,000件  │104,000元 │
├──┼────┼─────────────────────┼─────┤
│8   │93.09.29│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102,400元 │
│    │        │80,000件                                  │          │
├──┼────┼─────────────────────┼─────┤
│9   │93.09.29│USB A-TYPE/F90度白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25,600元  │
│    │        │20,000件                                  │          │
├──┼────┼─────────────────────┼─────┤
│10  │93.10.04│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85,000件  │110,500元 │
├──┼────┼─────────────────────┼─────┤
│11  │93.10.0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36,000元  │
│    │        │錫、20,000件                              │          │
├──┼────┼─────────────────────┼─────┤
│12  │93.10.13│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13  │93.10.2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63,000元  │
│    │        │錫、35,000件                              │          │
├──┼────┼─────────────────────┼─────┤
│14  │93.10.27│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20,000件  │26,000元  │
├──┼────┼─────────────────────┼─────┤
│15  │93.10.27│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60,000件  │78,000元  │
├──┼────┼─────────────────────┼─────┤
│16  │93.10.27│1394臥式90度、6P半金錫(DIP)、50,000件   │170,000元 │
├──┼────┼─────────────────────┼─────┤
│17  │93.10.2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99,000元  │
│    │        │錫、55,000件                              │          │
├──┼────┼─────────────────────┼─────┤
│18  │93.11.04│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19  │93.11.12│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0半金 │122,400元 │
│    │        │錫、68,000件                              │          │
├──┼────┼─────────────────────┼─────┤
│20  │93.11.30│1394臥式90度、6P半金錫(DIP)、85,000件   │289,000元 │
├──┼────┼─────────────────────┼─────┤
│21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22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23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51,200元  │
│    │        │40,000件                                  │          │
├──┼────┼─────────────────────┼─────┤
│24  │93.11.30│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0半金 │108,000元 │
│    │        │錫、60,000件                              │          │
├──┼────┼─────────────────────┼─────┤
│25  │93.12.07│D-SUB25P公90度黑、鉚合附螺絲  半金錫、    │40,000元  │
│    │        │10,000件                                  │          │
├──┼────┼─────────────────────┼─────┤
│26  │93.12.16│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83,200元  │
│    │        │65,000件                                  │          │
├──┴────┴─────────────────────┴─────┤
│總計金額:1,983,150元(未含稅)                                       │
└───────────────────────────────────┘
 附表二、榮昌公司
┌──┬────┬────┬────────────────┬─────┐
│編號│訂貨日  │出貨日  │    貨品品名規格、數量          │價      格│
│    │        │        │                                │(新台幣)│
├──┼────┼────┼────────────────┼─────┤
│1   │93.07.22│93.08.26│USB AM//AF +全包 1.1 版 1M 透明│465,000元 │
│    │        │        │、50,000 件                     │          │
├──┼────┼────┼────────────────┼─────┤
│2   │93.07.30│93.08.26│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465,000元 │
│    │        │        │、30,000 件                     │          │
│    │        ├────┼────────────────┤          │
│    │        │93.09.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20,000 件                     │          │
├──┼────┼────┼────────────────┼─────┤
│3   │93.07.30│93.09.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186,000元 │
│    │        │        │、20,000 件                     │          │
├──┼────┼────┼────────────────┼─────┤
│4   │93.08.20│93.09.16│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79,000元  │
│    │        │        │5,000 件                        │          │
├──┼────┼────┼────────────────┼─────┤
│5   │93.10.06│93.09.30│USB AM//BM2.0版1.5M透明、1,5000 │1,341,000 │
│    │        │        │件                              │元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20,000 件                    │          │
├──┼────┼────┼────────────────┼─────┤
│6   │93.09.20│93.10.26│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1,617,000 │
│    │        │        │23,000 件                       │元        │
│    │        │        ├────────────────┤          │
│    │        │        │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          │
│    │        │        │7,000 件                        │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27,000 件                    │          │
├──┼────┼────┼────────────────┼─────┤
│7   │93.10.04│93.11.05│USB AM//BM2.0 版透明 90cm、     │105,000元 │
│    │        │        │10,000 件                       │          │
├──┼────┼────┼────────────────┼─────┤
│8   │93.09.30│93.11.04│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506,000元 │
│    │        │        │、55,000 件                     │          │
├──┼────┼────┼────────────────┼─────┤
│9   │93.10.29│93.11.18│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693,000元 │
│    │        │        │、77,000 件                     │          │
├──┼────┼────┼────────────────┼─────┤
│10  │93.10.22│93.11.26│USB AM//BM2.0 版透明 1.5M、     │1,909,500 │
│    │        │        │32,000 件                       │元        │
│    │        │        ├────────────────┤          │
│    │        │        │USB AM//BM2.0 版透明 90cm、     │          │
│    │        │        │25,000 件                       │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35,000 件                    │          │
├──┼────┼────┼────────────────┼─────┤
│11  │93.11.05│93.12.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810,000元 │
│    │        │        │、90,000 件                     │          │
├──┼────┼────┼────────────────┼─────┤
│12  │93.11.18│93.12.27│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1,980,000 │
│    │        │        │、220,000 件                    │元        │
├──┴────┴────┴────────────────┴─────┤
│總計金額:10,156,500元(未含稅)                                      │
└───────────────────────────────────┘
 附表三、台瑪公司
┌──┬────┬─────────────────────┬─────┐
│編號│時    間│貨品品名、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9.27│LL4148-GS08、150,000件                    │117,000元 │
│    │        ├─────────────────────┤          │
│    │        │TZMC27-GS08、15,000件                     │          │
│    │        ├─────────────────────┤          │
│    │        │TZMC6V2-GS08、3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30,000件                    │          │
│    │        ├─────────────────────┤          │
│    │        │LL4148-GS08、100,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2   │93.09.27│TZMC3V9-GS08、15,000件                    │62,250元  │
│    │        ├─────────────────────┤          │
│    │        │LL4148-GS08、200,000件                    │          │
├──┼────┼─────────────────────┼─────┤
│3   │93.10.04│TZMC15-GS08、7,500件                      │92,125元  │
│    │        ├─────────────────────┤          │
│    │        │TZMC5V1-GS08、80,000件                    │          │
│    │        ├─────────────────────┤          │
│    │        │TZMC5V1-GS08、80,000件                    │          │
├──┼────┼─────────────────────┼─────┤
│4   │93.10.13│LL4148-GS08、125,000件                    │33,750元  │
├──┼────┼─────────────────────┼─────┤
│5   │93.10.26│LL4148-GS08、230,000件                    │130,500元 │
│    │        ├─────────────────────┤          │
│    │        │LL4148-GS08、7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5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10,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6   │93.10.28│TZMC3V9-GS08、30,000件                    │16,500元  │
├──┼────┼─────────────────────┼─────┤
│7   │93.10.28│TZMC15-GS08、100,000件                    │55,000元  │
├──┼────┼─────────────────────┼─────┤
│8   │93.11.26│LL4148-GS08、250,000件                    │192,500元 │
│    │        ├─────────────────────┤          │
│    │        │TZMC7V5-GS08、3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50,000件                    │          │
│    │        ├─────────────────────┤          │
│    │        │LL4148-GS08、237,500件                    │          │
│    │        ├─────────────────────┤          │
│    │        │LL4148-GS08、62,500件                     │          │
├──┼────┼─────────────────────┼─────┤
│9   │93.10.05│TZMC15-GS08、92,500件                     │50,875元  │
├──┴────┴─────────────────────┴─────┤
│總計金額:750,500元(未含稅)                                         │
└───────────────────────────────────┘
 附表四:堃昶公司
┌──┬────┬─────────────────────┬─────┐
│編號│時    間│貨品品名、廠牌、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10.26│TZMC15 GS08 TAP、TFK、16,000件            │8,800元   │
├──┼────┼─────────────────────┼─────┤
│2   │93.10.26│TZMC15 GS08 TAP、TFK、9,000件             │4,950元   │
├──┼────┼─────────────────────┼─────┤
│3   │93.10.26│LL4148 GS08-LF LL4148-SMD、TFK、125,000件 │32,500元  │
├──┼────┼─────────────────────┼─────┤
│4   │93.10.26│LL4148 GS08-LF LL4148-SMD、TFK、300,000件 │75,000元  │
├──┼────┼─────────────────────┼─────┤
│5   │93.11.10│TZMC2V7 GS08 TAP、TFK、30,000件           │33,000元  │
│    │        ├─────────────────────┤          │
│    │        │TZMC3V9 GS08 TAP、TFK、30,000件           │          │
├──┼────┼─────────────────────┼─────┤
│6   │93.11.10│TZMC7V5 GS08 TAP、TFK、42,500件           │25,500元  │
├──┼────┼─────────────────────┼─────┤
│7   │93.11.26│LL4148 GS08、TFK、300,000件               │78,000元  │
├──┼────┼─────────────────────┼─────┤
│8   │93.11.26│TZMC7V5 GS08F、TFK、17,500件              │10,500元  │
├──┼────┼─────────────────────┼─────┤
│9   │93.12.06│TZMC5V1 TAP B、TFK、80,000件              │44,000元  │
├──┼────┼─────────────────────┼─────┤
│10  │93.12.06│TZMC7V5 GS08F、TFK、32,500件              │19,500元  │
├──┴────┴─────────────────────┴─────┤
│總計金額:331,750 元(未含稅)                                        │
└───────────────────────────────────┘
 附表五:聯亞公司
┌──┬────┬─────────────────────┬─────┐
│編號│日    期│貨品品名、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000件     │12,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9,000件    │228,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000件     │12,000元  │
├──┼────┼─────────────────────┼─────┤
│2   │93.09.27│USB A 公/mini5p 1M、29,000件              │348,000元 │
│    ├────┼─────────────────────┼─────┤
│    │93.09.27│USB A 公/mini5p 1M、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09.27│USB A 公/mini5p 45cm、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06│1394 6/4 1.8M 黑色、15,600件              │436,800元 │
│    ├────┼─────────────────────┼─────┤
│    │93.10.07│USB A 公/mini5p 1.5M、1,500件             │20,250元  │
│    ├────┼─────────────────────┼─────┤
│    │93.10.20│1394 6/4 1.8M 黑色、4,400件               │123,2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1.5M、8,500件             │114,750元 │
│    ├────┼─────────────────────┼─────┤
│    │93.10.20│1394 6/4 1.8M 透明色、5,000件             │140,0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45cm、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20│1394 6/4 1.5M 黑色、12,000件              │312,0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1M 黑色、25,000件         │300,000元 │
│    ├────┼─────────────────────┼─────┤
│    │93.10.19│1394 6/6 1M 黑色、500件                   │12,500元  │
├──┼────┼─────────────────────┼─────┤
│3   │93.10.20│1394 6/4 1.5M 黑色、10,050件              │261,300元 │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1M  透明線、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10.29│1394 6/4 1.5M 黑色、9,950件               │258,700元 │
│    ├────┼─────────────────────┼─────┤
│    │93.10.29│1394 6/6 1M 黑色、1,500件                 │37,500元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2,800件      │31,360元  │
│    ├────┼─────────────────────┼─────┤
│    │93.11.04│USB A 公/mini5p 1M 透明線、30,000件       │360,000元 │
│    ├────┼─────────────────────┼─────┤
│    │93.11.04│1394 6/4 1.8M 黑色、5,040件               │141,120元 │
│    ├────┼─────────────────────┼─────┤
│    │93.11.04│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11.05│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22,000件        │264,000元 │
│    ├────┼─────────────────────┼─────┤
│    │93.11.05│1394 6/4 1.8M 黑色、5,040件               │141,120元 │
│    ├────┼─────────────────────┼─────┤
│    │93.11.05│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21,000件         │252,0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680件               │47,04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200件        │2,24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 300件            │3,60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 7,700件          │92,4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6,920件              │473,76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9,000件          │108,0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3,320件              │372,96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45cm透明線 12,000件       │134,400元 │
│    ├────┼─────────────────────┼─────┤
│    │93.11.16│1394 6/6 1.2M 透明色、4,000件             │106,000元 │
├──┼────┼─────────────────────┼─────┤
│4   │93.12.08│USB AM/AF+全包 1.1版 1M透明線、90,000件  │810,000元 │
│    ├────┼─────────────────────┼─────┤
│    │93.12.20│USB AM/AF+全包 1.1版 透明1M、55,000件    │495,000元 │
│    ├────┼─────────────────────┼─────┤
│    │93.12.20│1394 6/6 1.2m 透明色、8,000件             │212,000元 │
│    ├────┼─────────────────────┼─────┤
│    │93.12.20│USB AM/AF+全包 1.1版 透明1M、50,000件    │450,000元 │
│    ├────┼─────────────────────┼─────┤
│    │93.12.20│SATA 15P TO 大4P 母 L:185MM、 10,000件    │90,000元  │
├──┼────┼─────────────────────┼─────┤
│5   │93.12.20│1394 6/4 1.5M 黑色、15,000件              │390,000元 │
│    ├────┼─────────────────────┼─────┤
│    │93.12.20│1394 6/4 1.8M 黑色、20,000件              │560,000元 │
├──┴────┴─────────────────────┴─────┤
│總計金額:9,282,000元(未含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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