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盧銘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銘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01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刑事案件時效已完成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亦有明文。茲比較新舊法規定如下: ㈠罰金刑部分: 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而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從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常業詐欺罪部分: 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原係指以犯該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其本質乃多數詐欺行為之集合;至於修正後刑法雖將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並不影響行為人之行為原係多數詐欺犯罪之本質,自應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採一罪一罰,於此情形,自較修正前論以常業犯之一罪,不利於被告,故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追訴權時效部分: 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追訴權因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則規定,追訴權因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內未起訴而消滅;犯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內未起訴而消滅;另修正後刑法第83條並將追訴權時效停止之原因修訂為因「起訴」、「依法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且增列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故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所定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被告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被告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本件關於追訴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㈣綜上,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本案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常業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署押罪,其犯罪終了日為93年12月27日,其所犯之罪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5 年、3 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加計停止期間結果,為12年6 月。而檢察官自102 年1 月9 日開始偵查本案,於103 年3 月27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103 年4 月28日繫屬本院審理,迄至本院於103 年7 月22日以103 年北院木刑乙緝字第429 號發布通緝止,此部分偵審期間共1 年6 月又15日,除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至繫屬本院之期間1 月又3 日外,追訴權並無不行使之情形,亦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以,本件被告所犯各罪追訴權時間自被告犯罪終了日即93年12月27日開始起算,分別計入上開追訴權時期間及停止進行期間,再加計前開偵審期間1 年6 月又15日,並扣除前述該案經提起公訴至實際繫屬法院間之1 月又3 日,本案追訴權時效至遲業於107 年12月8 日期滿,而被告迄今未緝獲,故本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0180號被 告 盧銘麒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0號9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銘麒(化名「張志宏」)與楊永平(所犯共同常業詐欺犯行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王家琪(原名王正芬,所犯共同常業詐欺犯行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自稱「黃子欣」之成年女子(下稱「黃子欣」)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欲以虛設公司名義與廠商交易,乃於民國93年間,由楊永平向王隆海(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犯行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94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19號判決駁回上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92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請託,請王隆海擔任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律得利國際有限公 司(下稱律得利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並於93年3月2日受讓楊永平出資額50萬元,接替劉惠民(原律得利公司登記負責人)登記為律得利公司負責人,再依楊永平指示以律得利公司負責人名義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申請帳號: 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戶名:律得利公司)、中國農 民銀行仁愛分行申請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戶 名:律得利公司)、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設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戶名:律得利公司),並將上 揭支票存款帳戶之印章及所請領空白支票交付給楊永平使用。盧銘麒即與楊永平、王家琪及「黃子欣」等人以上揭支票存款帳戶之支票作為支付工具,先以小額交易依約付款,並取得鈺滿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滿榮公司)、榮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昌公司)、台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瑪公司)、堃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堃昶公司)、聯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公司)等廠商信任,再向該等廠商大量訂貨轉售貨品牟利,卻違約不給付貨款之方式,先後為下列之詐騙行為,並以之為常業: ㈠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5月間,分別以律得利公司業務 主任、採購等身分,與鈺滿榮公司業務人員陳冠宏接洽購買電腦連接器等電子零組件事宜,於前3次交易時,佯以配合 鈺滿榮公司付款條件(開立現金票並兌現),使鈺滿榮公司誤認律得利公司信用可靠,盧銘麒、「黃子欣」乃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鈺滿榮公司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連接器等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立次月結6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陳冠宏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於93年10月、11月初簽發「票號:OOOOOOOOO號、面額: 239,243元、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 :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10日」之支票、「票 號:OOOOOOOOOO號、面額:506,625元、付款人:中國農民 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 月3日」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鈺滿榮公司承辦人陷於錯誤 ,將附表一所示價值共計1,983,150元(未含稅)之電子零 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㈡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4月間,分別以律得利公司業務 主任、採購等身分,與榮昌公司業務人員李乃炘接洽購買電腦周邊零組件事宜,並自93年5月間起至7月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榮昌公司陸續購買價值180,000元、204,000元、113,000元、79,000元、31,600元(均未含稅)之電子零 組件,就該等小額訂單均如期付款,迨取得榮昌公司承辦人員之信賴後,即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向榮昌公司訂購如附表二所示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立次月結6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李乃炘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於93年9、10月 間,簽發「票號:OOOOOOOO 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票號:OOOOOOOOO號、付 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票號: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 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面額10萬元」之支票及「票號:OOOOOOOOOO號、面額:13萬元、付款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3年12月17日」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榮昌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0,156,500元(未含稅)之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收受。 ㈢「黃子欣」於93年6月間,以律得利公司採購人員之身分, 與台瑪公司業務人員劉沛含接洽購買IC二極體事宜,並於93年6月25日,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台瑪公司訂購價值25,000 元IC二極體,並依約付款,取得台瑪公司信賴後,隨即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陸續以電話訂購如附表三所示總計 750,500元(未含稅)之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並要求開 立次月結30日之支票支付貨款,劉沛含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94年1月15日)、面額; 212,100元」之支票、「票號: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15日、面額:373,801元」之支票、「票號: 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分行、發票 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3月15日、面額: 202,125元」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台瑪公司之承辦人員陷 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三所示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交付盧銘麒,盧銘麒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93年9月27日、同 年10月1日,在律得利公司,偽造表彰確有張志宏其人簽收 貨物之「張志宏」、「張」等署押在台瑪公司簽收單據即廠商簽回聯之「客戶簽收欄」上,持交台瑪公司人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台瑪公司、張志宏。嗣台瑪公司於93年12月28日發現律得利公司業已遷移不知去向,始知受騙。 ㈣「黃子欣」於93年5月間,以律得利公司名義,與堃昶公司 業務人員林菊蘭接洽購買IC二極體事宜,並自93年5月13日 起至同年9月27日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堃昶公司訂購 價值462,550元IC二極體,並依約付款,取得堃昶公司信賴 後,隨即自93年10月26日起陸續訂購273,800元(未含稅, 含稅後為287,491元)IC二極體,並要求開立次月結45日之 支票支付貨款,林菊蘭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愛 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31日、 面額;287,491元」之支票以支付貨款,復於附表四所示時 間,陸續以電話訂購如附表四所示總計331,750元(未含稅 )之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並承諾上開331,750元貨款將 於下次結款日再簽發支票,致堃昶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四所示IC二極體等電子零組件交付律得利公司。 ㈤盧銘麒、「黃子欣」於93年6月間起,以律得利公司名義, 先後與聯亞公司業務人員連明雪、林玉蔥接洽購買電腦周邊線材事宜,並自93年6月間起至同年8月間止,以律得利公司名義,向聯亞公司陸續購買電腦周邊線材,就該小額訂單均如期付款,迨取得聯亞公司承辦人員之信賴後,即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向聯亞公司訂購如附表五所示電腦周邊線材,並要求開立次月結30至90日不等之支票支付貨款,聯亞公司不疑有詐而同意之,楊永平等人乃簽發「票號:OOOOOOOOO 號、付款人:臺北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1月10日、面額;516,000元」之支票、「票號:OOOOOOOOO號、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 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2月5日、面額:2,265,838元」之支票、「票號:OOOOOOOOOO號、付 款人:中國農民銀行仁愛分行、發票人:律得利公司、票載發票日:94年3月10日、面額:3,804,675元」之支票以支付貨款,致使聯亞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繼續將如附表五所示電子零組件送至律得利公司或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號之倉庫。 ㈥鈺滿榮等5家公司嗣於遵期提示上揭貨款支票未獲兌現,派 員前往律得利公司,發現律得利公司業於93年12月28日遷移不知去向,始知受騙。 二、案經楊永平告發暨鈺滿榮公司、榮昌公司、台瑪公司、堃昶公司、聯亞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盧銘麒之供述 │1.被告任職律得利公司,擔任業務主管,並│ │ │ │ 化名「張志宏」,與上開告訴人公司接洽│ │ │ │ 購買貨物,並領用律得利公司支票交付告│ │ │ │ 訴人等之事實。 │ │ │ │2.被告有冒用「張志宏」名義簽收告訴人台│ │ │ │ 瑪公司貨物之事實。 │ │ │ │3.律得利公司主要業務係由被告與「黃子欣│ │ │ │ 」接洽之事實。 │ ├──┼────────────┼───────────────────┤ │ 2 │告發人楊永平之指述 │1.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 │ │ │2.被告與王隆海處理律得利公司所有事情,│ │ │ │ 且只有被告與「黃子欣」會負責簽收電子│ │ │ │ 零件貨物等事務之事實。 │ ├──┼────────────┼───────────────────┤ │ 3 │證人馬雲峰之證述 │被告與告發人相互認識之事實。 │ ├──┼────────────┼───────────────────┤ │ 4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被告參與上開犯罪之事實。 │ │ │第4019號判決(被告王隆海)│ │ │ │、97年度上訴字第1293號判│ │ │ │決(被告王家琪)、臺灣臺北│ │ │ │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 │ │ │ │1083號判決(被告楊永平) │ │ ├──┼────────────┼───────────────────┤ │ 5 │本署94年他字第742號偵查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㈡。 │ │ │卷宗(即附卷1) │ │ ├──┼────────────┼───────────────────┤ │ 6 │本署94年偵字第22369號偵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㈠、㈤。 │ │ │查卷宗(即附卷2) │ │ ├──┼────────────┼───────────────────┤ │ 7 │本署94年偵字第9699號偵查│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㈢、㈤ │ │ │卷宗(即附卷3) │ │ ├──┼────────────┼───────────────────┤ │ 8 │本署95年他字第3975號、95│被告上開犯罪事實㈠、㈡、㈤ │ │ │年度偵字第20799號偵查卷 │ │ │ │宗(即附卷4、5) │ │ ├──┼────────────┼───────────────────┤ │ 9 │本署100年偵字第590號偵查│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 │ │卷宗(即附卷11) │ │ ├──┼────────────┼───────────────────┤ │10 │⑴鈺滿榮公司之貨品指送銷│1.被告與「黃子欣」等詐得如附表一至五所│ │ │ 貨傳票明細表、統一發票│ 示貨品之事實。(上開犯罪事實㈠、㈡、 │ │ │ 及事實欄所示之支票2張 │ ㈢、㈣、㈤) │ │ │ 暨退票理由單。(附卷2第│2.被告偽造「張志宏」、「張」署押於台瑪│ │ │ 12頁至第21頁) │ 公司「廠商簽回聯」上之事實。(犯罪事 │ │ │⑵律得利公司向榮昌公司訂│ 實㈢,參附卷3第42頁至第44頁) │ │ │ 貨之訂貨單計17紙。(附 │ │ │ │ 卷1第4頁至第20頁) │ │ │ │⑶台瑪公司銷貨請款明細、│ │ │ │ 送貨簽收單9紙、統一發 │ │ │ │ 票9紙及事實欄所示之支 │ │ │ │ 票2張暨退票理由單。(附│ │ │ │ 卷3第40頁至第61頁) │ │ │ │⑷堃昶公司之客戶對帳單、│ │ │ │ 客戶基本資料卡、堃昶公│ │ │ │ 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0紙、│ │ │ │ 出貨單10紙及事實欄所示│ │ │ │ 律得利公司支票1張。(附│ │ │ │ 卷3第16頁至第39頁) │ │ │ │⑸律得利公司向聯亞公司訂│ │ │ 貨之訂貨單、聯亞公司93│ │ │ │ 年6、7、8、9、10、11、│ │ │ │ 12月及94年1月之客戶請 │ │ │ │ 款對帳單、送貨單、聯亞│ │ │ │ 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及事│ │ │ │ 實欄所示之支票影本3張 │ │ │ │ 。(附卷3第83頁以下) │ │ └──┴────────────┴───────────────────┘ 二、核被告盧銘麒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 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等罪嫌。被告上開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楊永平、王家琪及「黃子欣」等人間,就上開常業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前揭偽造「張志宏」署押2枚、「張」署押1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 ,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杜 慧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葉 怡 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 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一:鈺滿榮公司 ┌──┬────┬─────────────────────┬─────┐ │編號│時 間│ 貨品品名、規格、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8.31│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2 │93.08.31│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20,000件 │26,000元 │ ├──┼────┼─────────────────────┼─────┤ │3 │93.08.31│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102,400元 │ │ │ │80,000件 │ │ ├──┼────┼─────────────────────┼─────┤ │4 │93.08.31│USB A-TYPE/F90度白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25,600元 │ │ │ │20,000件 │ │ ├──┼────┼─────────────────────┼─────┤ │5 │93.09.06│D-SUB90度母座黑鉚合附螺絲、9P半金錫、3,000│8,850元 │ │ │ │件 │ │ ├──┼────┼─────────────────────┼─────┤ │6 │93.09.29│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7 │93.09.29│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80,000件 │104,000元 │ ├──┼────┼─────────────────────┼─────┤ │8 │93.09.29│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102,400元 │ │ │ │80,000件 │ │ ├──┼────┼─────────────────────┼─────┤ │9 │93.09.29│USB A-TYPE/F90度白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25,600元 │ │ │ │20,000件 │ │ ├──┼────┼─────────────────────┼─────┤ │10 │93.10.04│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85,000件 │110,500元 │ ├──┼────┼─────────────────────┼─────┤ │11 │93.10.0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36,000元 │ │ │ │錫、20,000件 │ │ ├──┼────┼─────────────────────┼─────┤ │12 │93.10.13│USB A-TYPE/F90度白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13 │93.10.2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63,000元 │ │ │ │錫、35,000件 │ │ ├──┼────┼─────────────────────┼─────┤ │14 │93.10.27│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20,000件 │26,000元 │ ├──┼────┼─────────────────────┼─────┤ │15 │93.10.27│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60,000件 │78,000元 │ ├──┼────┼─────────────────────┼─────┤ │16 │93.10.27│1394臥式90度、6P半金錫(DIP)、50,000件 │170,000元 │ ├──┼────┼─────────────────────┼─────┤ │17 │93.10.27│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9半金 │99,000元 │ │ │ │錫、55,000件 │ │ ├──┼────┼─────────────────────┼─────┤ │18 │93.11.04│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50,000件 │65,000元 │ ├──┼────┼─────────────────────┼─────┤ │19 │93.11.12│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0半金 │122,400元 │ │ │ │錫、68,000件 │ │ ├──┼────┼─────────────────────┼─────┤ │20 │93.11.30│1394臥式90度、6P半金錫(DIP)、85,000件 │289,000元 │ ├──┼────┼─────────────────────┼─────┤ │21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22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半金錫、30,000件 │39,000元 │ ├──┼────┼─────────────────────┼─────┤ │23 │93.11.30│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51,200元 │ │ │ │40,000件 │ │ ├──┼────┼─────────────────────┼─────┤ │24 │93.11.30│USB A-TYPE/M SMT下板式黑、4P鐵殼H:5.0半金 │108,000元 │ │ │ │錫、60,000件 │ │ ├──┼────┼─────────────────────┼─────┤ │25 │93.12.07│D-SUB25P公90度黑、鉚合附螺絲 半金錫、 │40,000元 │ │ │ │10,000件 │ │ ├──┼────┼─────────────────────┼─────┤ │26 │93.12.16│USB A-TYPE/F90度黑色、4P無後蓋 半金錫、 │83,200元 │ │ │ │65,000件 │ │ ├──┴────┴─────────────────────┴─────┤ │總計金額:1,983,150元(未含稅) │ └───────────────────────────────────┘ 附表二、榮昌公司 ┌──┬────┬────┬────────────────┬─────┐ │編號│訂貨日 │出貨日 │ 貨品品名規格、數量 │價 格│ │ │ │ │ │(新台幣)│ ├──┼────┼────┼────────────────┼─────┤ │1 │93.07.22│93.08.26│USB AM//AF +全包 1.1 版 1M 透明│465,000元 │ │ │ │ │、50,000 件 │ │ ├──┼────┼────┼────────────────┼─────┤ │2 │93.07.30│93.08.26│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465,000元 │ │ │ │ │、30,000 件 │ │ │ │ ├────┼────────────────┤ │ │ │ │93.09.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20,000 件 │ │ ├──┼────┼────┼────────────────┼─────┤ │3 │93.07.30│93.09.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186,000元 │ │ │ │ │、20,000 件 │ │ ├──┼────┼────┼────────────────┼─────┤ │4 │93.08.20│93.09.16│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79,000元 │ │ │ │ │5,000 件 │ │ ├──┼────┼────┼────────────────┼─────┤ │5 │93.10.06│93.09.30│USB AM//BM2.0版1.5M透明、1,5000 │1,341,000 │ │ │ │ │件 │元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20,000 件 │ │ ├──┼────┼────┼────────────────┼─────┤ │6 │93.09.20│93.10.26│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1,617,000 │ │ │ │ │23,000 件 │元 │ │ │ │ ├────────────────┤ │ │ │ │ │USB AM//BM2.0 版 1.5M 透明、 │ │ │ │ │ │7,000 件 │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27,000 件 │ │ ├──┼────┼────┼────────────────┼─────┤ │7 │93.10.04│93.11.05│USB AM//BM2.0 版透明 90cm、 │105,000元 │ │ │ │ │10,000 件 │ │ ├──┼────┼────┼────────────────┼─────┤ │8 │93.09.30│93.11.04│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506,000元 │ │ │ │ │、55,000 件 │ │ ├──┼────┼────┼────────────────┼─────┤ │9 │93.10.29│93.11.18│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693,000元 │ │ │ │ │、77,000 件 │ │ ├──┼────┼────┼────────────────┼─────┤ │10 │93.10.22│93.11.26│USB AM//BM2.0 版透明 1.5M、 │1,909,500 │ │ │ │ │32,000 件 │元 │ │ │ │ ├────────────────┤ │ │ │ │ │USB AM//BM2.0 版透明 90cm、 │ │ │ │ │ │25,000 件 │ │ │ │ │ ├────────────────┤ │ │ │ │ │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 │ │ │ │ │、135,000 件 │ │ ├──┼────┼────┼────────────────┼─────┤ │11 │93.11.05│93.12.02│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810,000元 │ │ │ │ │、90,000 件 │ │ ├──┼────┼────┼────────────────┼─────┤ │12 │93.11.18│93.12.27│USB AM//AF +全包 1.1 版透明 1M │1,980,000 │ │ │ │ │、220,000 件 │元 │ ├──┴────┴────┴────────────────┴─────┤ │總計金額:10,156,500元(未含稅) │ └───────────────────────────────────┘ 附表三、台瑪公司 ┌──┬────┬─────────────────────┬─────┐ │編號│時 間│貨品品名、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9.27│LL4148-GS08、150,000件 │117,000元 │ │ │ ├─────────────────────┤ │ │ │ │TZMC27-GS08、15,000件 │ │ │ │ ├─────────────────────┤ │ │ │ │TZMC6V2-GS08、3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30,000件 │ │ │ │ ├─────────────────────┤ │ │ │ │LL4148-GS08、100,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2 │93.09.27│TZMC3V9-GS08、15,000件 │62,250元 │ │ │ ├─────────────────────┤ │ │ │ │LL4148-GS08、200,000件 │ │ ├──┼────┼─────────────────────┼─────┤ │3 │93.10.04│TZMC15-GS08、7,500件 │92,125元 │ │ │ ├─────────────────────┤ │ │ │ │TZMC5V1-GS08、80,000件 │ │ │ │ ├─────────────────────┤ │ │ │ │TZMC5V1-GS08、80,000件 │ │ ├──┼────┼─────────────────────┼─────┤ │4 │93.10.13│LL4148-GS08、125,000件 │33,750元 │ ├──┼────┼─────────────────────┼─────┤ │5 │93.10.26│LL4148-GS08、230,000件 │130,500元 │ │ │ ├─────────────────────┤ │ │ │ │LL4148-GS08、7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5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10,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 ├─────────────────────┤ │ │ │ │TZMC2V7-GS08、15,000件 │ │ ├──┼────┼─────────────────────┼─────┤ │6 │93.10.28│TZMC3V9-GS08、30,000件 │16,500元 │ ├──┼────┼─────────────────────┼─────┤ │7 │93.10.28│TZMC15-GS08、100,000件 │55,000元 │ ├──┼────┼─────────────────────┼─────┤ │8 │93.11.26│LL4148-GS08、250,000件 │192,500元 │ │ │ ├─────────────────────┤ │ │ │ │TZMC7V5-GS08、30,000件 │ │ │ │ ├─────────────────────┤ │ │ │ │TZMC7V5-GS08、50,000件 │ │ │ │ ├─────────────────────┤ │ │ │ │LL4148-GS08、237,500件 │ │ │ │ ├─────────────────────┤ │ │ │ │LL4148-GS08、62,500件 │ │ ├──┼────┼─────────────────────┼─────┤ │9 │93.10.05│TZMC15-GS08、92,500件 │50,875元 │ ├──┴────┴─────────────────────┴─────┤ │總計金額:750,500元(未含稅) │ └───────────────────────────────────┘ 附表四:堃昶公司 ┌──┬────┬─────────────────────┬─────┐ │編號│時 間│貨品品名、廠牌、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10.26│TZMC15 GS08 TAP、TFK、16,000件 │8,800元 │ ├──┼────┼─────────────────────┼─────┤ │2 │93.10.26│TZMC15 GS08 TAP、TFK、9,000件 │4,950元 │ ├──┼────┼─────────────────────┼─────┤ │3 │93.10.26│LL4148 GS08-LF LL4148-SMD、TFK、125,000件 │32,500元 │ ├──┼────┼─────────────────────┼─────┤ │4 │93.10.26│LL4148 GS08-LF LL4148-SMD、TFK、300,000件 │75,000元 │ ├──┼────┼─────────────────────┼─────┤ │5 │93.11.10│TZMC2V7 GS08 TAP、TFK、30,000件 │33,000元 │ │ │ ├─────────────────────┤ │ │ │ │TZMC3V9 GS08 TAP、TFK、30,000件 │ │ ├──┼────┼─────────────────────┼─────┤ │6 │93.11.10│TZMC7V5 GS08 TAP、TFK、42,500件 │25,500元 │ ├──┼────┼─────────────────────┼─────┤ │7 │93.11.26│LL4148 GS08、TFK、300,000件 │78,000元 │ ├──┼────┼─────────────────────┼─────┤ │8 │93.11.26│TZMC7V5 GS08F、TFK、17,500件 │10,500元 │ ├──┼────┼─────────────────────┼─────┤ │9 │93.12.06│TZMC5V1 TAP B、TFK、80,000件 │44,000元 │ ├──┼────┼─────────────────────┼─────┤ │10 │93.12.06│TZMC7V5 GS08F、TFK、32,500件 │19,500元 │ ├──┴────┴─────────────────────┴─────┤ │總計金額:331,750 元(未含稅) │ └───────────────────────────────────┘ 附表五:聯亞公司 ┌──┬────┬─────────────────────┬─────┐ │編號│日 期│貨品品名、數量 │價 格│ │ │ │ │(新台幣)│ ├──┼────┼─────────────────────┼─────┤ │1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000件 │12,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9,000件 │228,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09.13│USB A 公/mini5p 2.0版 1M透明、1,000件 │12,000元 │ ├──┼────┼─────────────────────┼─────┤ │2 │93.09.27│USB A 公/mini5p 1M、29,000件 │348,000元 │ │ ├────┼─────────────────────┼─────┤ │ │93.09.27│USB A 公/mini5p 1M、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09.27│USB A 公/mini5p 45cm、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06│1394 6/4 1.8M 黑色、15,600件 │436,800元 │ │ ├────┼─────────────────────┼─────┤ │ │93.10.07│USB A 公/mini5p 1.5M、1,500件 │20,250元 │ │ ├────┼─────────────────────┼─────┤ │ │93.10.20│1394 6/4 1.8M 黑色、4,400件 │123,2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1.5M、8,500件 │114,750元 │ │ ├────┼─────────────────────┼─────┤ │ │93.10.20│1394 6/4 1.8M 透明色、5,000件 │140,0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45cm、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20│1394 6/4 1.5M 黑色、12,000件 │312,000元 │ │ ├────┼─────────────────────┼─────┤ │ │93.10.20│USB A 公/mini5p 1M 黑色、25,000件 │300,000元 │ │ ├────┼─────────────────────┼─────┤ │ │93.10.19│1394 6/6 1M 黑色、500件 │12,500元 │ ├──┼────┼─────────────────────┼─────┤ │3 │93.10.20│1394 6/4 1.5M 黑色、10,050件 │261,300元 │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5,000件 │56,000元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1M 透明線、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10.29│1394 6/4 1.5M 黑色、9,950件 │258,700元 │ │ ├────┼─────────────────────┼─────┤ │ │93.10.29│1394 6/6 1M 黑色、1,500件 │37,500元 │ │ ├────┼─────────────────────┼─────┤ │ │93.10.29│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2,800件 │31,360元 │ │ ├────┼─────────────────────┼─────┤ │ │93.11.04│USB A 公/mini5p 1M 透明線、30,000件 │360,000元 │ │ ├────┼─────────────────────┼─────┤ │ │93.11.04│1394 6/4 1.8M 黑色、5,040件 │141,120元 │ │ ├────┼─────────────────────┼─────┤ │ │93.11.04│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20,000件 │240,000元 │ │ ├────┼─────────────────────┼─────┤ │ │93.11.05│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22,000件 │264,000元 │ │ ├────┼─────────────────────┼─────┤ │ │93.11.05│1394 6/4 1.8M 黑色、5,040件 │141,120元 │ │ ├────┼─────────────────────┼─────┤ │ │93.11.05│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21,000件 │252,0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680件 │47,04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45cm 透明線、200件 │2,24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 300件 │3,60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1M透明線 7,700件 │92,4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6,920件 │473,76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黑色 1M、9,000件 │108,000元 │ │ ├────┼─────────────────────┼─────┤ │ │93.11.16│1394 6/4 1.8M 黑色、13,320件 │372,960元 │ │ ├────┼─────────────────────┼─────┤ │ │93.11.16│USB A 公/mini5p 45cm透明線 12,000件 │134,400元 │ │ ├────┼─────────────────────┼─────┤ │ │93.11.16│1394 6/6 1.2M 透明色、4,000件 │106,000元 │ ├──┼────┼─────────────────────┼─────┤ │4 │93.12.08│USB AM/AF+全包 1.1版 1M透明線、90,000件 │810,000元 │ │ ├────┼─────────────────────┼─────┤ │ │93.12.20│USB AM/AF+全包 1.1版 透明1M、55,000件 │495,000元 │ │ ├────┼─────────────────────┼─────┤ │ │93.12.20│1394 6/6 1.2m 透明色、8,000件 │212,000元 │ │ ├────┼─────────────────────┼─────┤ │ │93.12.20│USB AM/AF+全包 1.1版 透明1M、50,000件 │450,000元 │ │ ├────┼─────────────────────┼─────┤ │ │93.12.20│SATA 15P TO 大4P 母 L:185MM、 10,000件 │90,000元 │ ├──┼────┼─────────────────────┼─────┤ │5 │93.12.20│1394 6/4 1.5M 黑色、15,000件 │390,000元 │ │ ├────┼─────────────────────┼─────┤ │ │93.12.20│1394 6/4 1.8M 黑色、20,000件 │560,000元 │ ├──┴────┴─────────────────────┴─────┤ │總計金額:9,282,000元(未含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