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張月 被 告 林愈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147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8 年度審簡字第13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