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33號原 告 一帆教育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田金益 被 告 陳志全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