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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9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王惟琪莊書雯朱家毅

原告
普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被告
謝勝夫

      李秀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緝字第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謝勝夫、李秀華被訴對原告普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依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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