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鈺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瑋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 年度執聲字第25號、106 年度執緩字第6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瑋謙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瑋謙因犯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57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2 年,並應支付被害人鄧玉辰新臺幣(下同)18萬元,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自106 年8 月14日起即未如期清償被害人,與判決所示履行期間已有相當差距,且迄今支付之金額與應賠償之金額顯有落差,復經被害人具狀請求撤銷被告緩刑等語,是受刑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情形,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有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如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前開條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戴瑋謙因犯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577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2 年,並應以附表所示方式向被害人鄧玉辰支付18萬元,而於106 年5 月16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確定後,受刑人僅於判決確定後之106 年5 月17日、同年8 月14日,支付被害人5 千元、1 萬元外,並未依履行條件按期給付各期金額,且經被害人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連繫,受刑人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被害人於107年12月4 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有台新銀行存摺明細2 紙、臺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而經臺北地檢署函請受刑人應儘速將清償證明文件郵寄到署,詎受刑人迄今均未辦理,又經該署於107 年11月12日通知到署說明,經合法傳喚,受刑人亦未到庭,有臺北地檢署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考。且查受刑人已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北地檢署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顯見受刑人欠缺履行前開緩刑宣告所附條件,藉以表明真心悔改之誠意,其違反前揭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項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所受前開判決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之效,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綜上,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損害賠償金額│支          付          方          式  │
│(新臺幣)  │                                        │
├──────┼────────────────────┤
│18萬元      │應於106 年5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
│            │支付1 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
│            │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