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雅玲 選任辯護人 陳奕安律師 賴以祥律師 絲漢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3051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紀雅玲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事 實 一、紀雅玲於民國101 年間起受林睿君(藝名:Kimiko)委託,負責為林睿君接洽處理產品代言、活動出席、商業活動演出、廣告拍攝等演藝工作,並約定服務報酬以林睿君對外演出及代言之工作所得百分之二十計算,紀雅玲因而為對林睿君負有處理其演藝工作事務之人。紀雅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林睿君之利益,利用其同時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之尼賀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尼賀公司)負責人,且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之國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國鑫公司)總經理,實際綜理國鑫公司營運事宜之機會,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時間,以尼賀公司或國鑫公司名義代表林睿君與各該編號「廠商名稱」欄所示廠商簽立契約,並談妥林睿君工作所得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13「簽約金額」欄所示金額,然紀雅玲為避免林睿君知悉該等實際簽約金額,竟以國鑫公司名義與尼賀公司虛偽簽訂如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契約,並向林睿君表示從事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演藝工作,可獲得附表二編號1 至13「簽約金額」欄所示金額之工作所得,並以此計算林睿君實際可獲取之演藝報酬,而為違背上開受託任務,致林睿君喪失原可獲得之演藝報酬共新臺幣(下同)5,01萬9,000 元,而受有此等財產上損害。 二、案經林睿君訴請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紀雅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下稱本院卷】第134 頁、第205 頁),核與附表四「供述證據」欄所示各證人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一、二所示契約書、附表五「非供述證述」欄所示證據附卷可稽(詳細之證據名稱及頁數詳附表一、二、四、五所載,偵查卷對照表詳如附表六),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 ㈡罪數關係: 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13所示時間,以尼賀公司或國鑫公司名義代表告訴人與各該編號「廠商名稱」欄所示廠商簽立契約後,旋即於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時間,以國鑫公司名義與尼賀公司虛偽簽訂如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契約,以附表二編號1 至13「簽約金額」欄所示金額計算告訴人可獲取之工作所得,被告上開行為,均係利用告訴人持續進行演藝工作期間,代告訴人向廠商洽談工作合作之機會所為,顯係出於單一背信犯意接續而為之數個舉動,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又刑法第342 條規定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而被告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跨越上開103 年6 月20日施行之新舊法,其中部分行為在舊法時期,部分行為在新法施行之後,即應依最後行為終了時之法律處斷,不發生行為後法律變更問題,附此敘明。 ㈢量刑: 爰審酌被告本應善盡任務,竟罔顧職責,先以國鑫公司或尼賀公司名義與廠商簽約,復虛偽以國鑫公司及尼賀公司名義互訂契約,據此隱匿告訴人原可獲取之利益,明顯違背受託任務,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罪後終能坦認犯行之態度,且其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自陳大學法律系畢業之智識程度,畢業後從事傳媒工作約17、18年,現每月薪水5 萬元等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09 頁),復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賠償其損失,有告訴人108 年4 月25日陳報狀暨附件和解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9至111 頁),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1 年,尚稱妥適,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緩刑: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深具悔悟,復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損失,堪認被告已盡力修復其犯罪所造成之損害,且告訴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97頁),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衡酌本案之犯罪程度,爰宣告緩刑3 年,以勵自新。又為促使被告日後遵守法治,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其應向公庫支付25萬元。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而於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同條第5 項定有明文。又宣告前開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同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亦定有明文。 ㈡被告以製作附表一、二所示契約方式,隱匿如附表三所示金額6,27萬3,750 元(起訴書誤載為「6,27萬6,900 元」,應予更正),然被告代告訴人接洽處理產品代言、活動出席、商業活動演出、廣告拍攝等演藝工作後,依約定被告可從中取得告訴人對外演出及代言之工作所得(含稅)之百分之二十,告訴人則獲取百分之八十等節,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他二卷第128 頁,偵查卷對照表詳附表六)。是被告以上開方式致告訴人受有5,01萬9,000 元(計算式:附表三「隱匿金額」欄所示總額6,27萬3,750 元×80% )之財 產損害,此即為被告因本案背信行為所獲得之財產價值,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從而,起訴書認被告之犯罪所得為6,27萬6,900 元等語,容有誤會。 ㈢又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已成立和解,業已賠償告訴人350 萬元乙節,有告訴人108 年4 月19日、同年月25日陳報狀暨附件和解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頁、第99至111 頁)。被告實際賠償之金額固與本案犯罪所5,01萬9,000 元,尚有1,51萬9,000 元之差距,惟觀諸和解書,可知被告尚支付告訴人3 本書籍之版稅並轉讓出版合約及相關權利、且同意轉讓2 首音樂著作權與告訴人(見本院卷第101 至111 頁),雙方以此方式就本案背信犯行與另案民事事件,一併達成協議,結清雙方所有相關賠償請求。審酌沒收規定之意旨在於杜絕被告保有犯罪不法利得,而本案雙方既已透過上開協議,進行實質之委任關係清算,將本案被告原應歸還告訴人之款項與其處理告訴人其他事項可分配取得之利益併予結算,而合意以前揭方式結清,倘再諭知沒收上開差額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42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文琪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 廠商名稱 │ 簽約日期 │合約期間或活動│ 簽約內容 │簽約對象│ 簽約金額 │ 證據出處 │ │號│ │ │日期 │ │ │ (新臺幣) │ │ ├─┼──────┼───────┼───────┼──────┼────┼──────┼───────┤ │1 │定贏傳媒股份│101 年12月25日│101 年12月20日│IPSA有氧美肌│國鑫公司│315,000元 │見他二卷第229 │ │ │有限公司(受│ │至102 年5 月31│專案網路合作│ │ │至233 頁 │ │ │法倈麗國際股│ │日 │方案 │ │ │ │ │ │份有限公司委│ │ │ │ │ │ │ │ │託辦理) │ │ │ │ │ │ │ ├─┼──────┼───────┼───────┼──────┼────┼──────┼───────┤ │2 │楷模公共關係│102年5月7日 │102 年7 月15日│2013年留蘭香│國鑫公司│210,000元 │見他二卷第253 │ │ │顧問股份有限│ │至9 月10日(影│-V臉操影片之│ │ │至255 頁 │ │ │公司(受台灣│ │片使用期間) │合作名人 │ │ │ │ │ │留蘭香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委託辦│ │ │ │ │ │ │ │ │理) │ │ │ │ │ │ │ ├─┼──────┼───────┼───────┼──────┼────┼──────┼───────┤ │3 │美商如新華茂│102 年7 月17日│102 年6 月14日│NU SKIN 品牌│國鑫公司│2,667,000元 │見他三卷第105 │ │ │股份有限公司│ │至102 年7 月20│TR90新品上市│ │ │至111 頁 │ │ │台灣分公司(│ │日 │輔宣品拍攝 │ │ │ │ │ │委託木馬廣告│ │ │ │ │ │ │ │ │有限公司辦理│ │ │ │ │ │ │ │ │) │ │ │ │ │ │ │ ├─┼──────┼───────┼───────┼──────┼────┼──────┼───────┤ │4 │微星科技股份│102 年8 月20日│102 年9 月5 日│2013 MSI微星│國鑫公司│60,900 元 │見他二卷第245 │ │ │有限公司職工│ │下午6 時至7 時│科技公司內部│ │ │至247 頁 │ │ │福利委員會 │ │30分 │企業講座 │ │ │ │ ├─┼──────┼───────┼───────┼──────┼────┼──────┼───────┤ │5 │美商如新華茂│102 年8 月31日│102 年9 月16日│2013年澳門喜│國鑫公司│2,625,000元 │見他三卷第81至│ │ │股份有限公司│ │至17日 │來登酒店NU │ │ │85頁 │ │ │台灣分公司(│ │ │SKIN創星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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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磐石國際行銷│103 年8 月18日│簽約日至104 年│「UDR 膠原蛋│國鑫公司│367,500元 │見他二卷第143 │ │ │有限公司 │ │9 月30日 │白商品系列」│ │ │至149 頁 │ │ │ │ │ │平面形象廣告│ │ │ │ │ │ │ │ │代言人 │ │ │ │ │ │ ├───────┼───────┼──────┤ ├──────┼───────┤ │ │ │104 年7 月30日│簽約日至105 年│「UDR 膠原蛋│ │472,500元 │見他二卷第135 │ │ │ │ │9 月30日 │白商品系列」│ │ │至141 頁 │ │ │ │ │ │平面形象廣告│ │ │ │ │ │ │ │ │代言人 │ │ │ │ ├─┼──────┼───────┼───────┼──────┼────┼──────┼───────┤ │11│不來梅股份有│104 年3 月12日│104 年3 月12日│ASUS輕薄筆電│國鑫公司│210,000元 │見他三卷第71至│ │ │限公司(受華│ │至104 年4 月30│社群操作計畫│ │ │73頁 │ │ │碩聯合科技股│ │日 │行銷宣傳活動│ │ │ │ │ │份有限公司委│ │ │ │ │ │ │ │ │託辦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台灣赫斯特媒│104 年3 月23日│104 年3 月31日│「Kiehl's 契│國鑫公司│73,500 元 │見偵三卷第145 │ │ │體股份有限公│ │(起訴書誤載為│爾氏4 月份專│ │ │至149頁 │ │ │司(受台灣萊│ │104 年4 月15日│案紫鳶青春肌│ │ │ │ │ │雅股份有限公│ │前) │活露產品」臉│ │ │ │ │ │司委託辦理)│ │ │書貼文之合作│ │ │ │ │ │ │ │ │事宜 │ │ │ │ ├─┼──────┼───────┼───────┼──────┼────┼──────┼───────┤ │13│傑眾公共關係│104 年9 月(無│104年9月9日 │奧迪公司活動│國鑫公司│105,000元 │見他六卷第9頁 │ │ │顧問股份有限│簽訂書面契約)│ │之舞蹈教學表│ │ │ │ │ │公司 │ │ │演 │ │ │ │ └─┴──────┴───────┴───────┴──────┴────┴──────┴───────┘ 附表二 ┌─┬────┬───────┬───────┬──────┬────┬──────┬───────┐ │編│廠商名稱│ 簽約日期 │合約期間或活動│ 簽約內容 │簽約對象│ 簽約金額 │ 證據出處 │ │號│ │ │日期 │ │ │ (新臺幣) │ │ ├─┼────┼───────┼───────┼──────┼────┼──────┼───────┤ │1 │國鑫公司│101 年12月28日│101 年12月20日│IPSA有氧美肌│尼賀公司│210,000元 │見他一卷第31至│ │ │ │ │至102 年5 月31│專案網路合作│ │ │35頁 │ │ │ │ │日 │方案 │ │ │ │ ├─┼────┼───────┼───────┼──────┼────┼──────┼───────┤ │2 │國鑫公司│102年5月7日 │102 年7 月15日│2013年留蘭香│尼賀公司│189,000元 │見他一卷第69至│ │ │ │ │至同年9 月10日│-V臉操影片之│ │ │71頁 │ │ │ │ │(影片使用期間│合作名人 │ │ │ │ │ │ │ │) │ │ │ │ │ ├─┼────┼───────┼───────┼──────┼────┼──────┼───────┤ │3 │國鑫公司│102 年7 月18日│102 年6 月14日│NU SKIN 品牌│尼賀公司│420,000元 │見他一卷第63至│ │ │ │ │至102 年7 月20│TR90新品上市│ │ │67頁 │ │ │ │ │日 │輔宣品拍攝 │ │ │ │ ├─┼────┼───────┼───────┼──────┼────┼──────┼───────┤ │4 │國鑫公司│102 年8 月20日│102 年9 月5 日│2013 MSI微星│尼賀公司│31,500 元 │見他一卷第59至│ │ │ │ │下午6 時至7 時│科技公司內部│ │ │61頁 │ │ │ │ │30分 │企業講座 │ │ │ │ ├─┼────┼───────┼───────┼──────┼────┼──────┼───────┤ │5 │國鑫公司│102 年8 月31日│102 年9 月16日│2013年澳門喜│尼賀公司│315,000元 │見他一卷第47至│ │ │ │ │至17日 │來登酒店NU │ │ │51頁 │ │ │ │ │ │SKIN創星學院│ │ │ │ │ │ │ │ │活動演出 │ │ │ │ ├─┼────┼───────┼───────┼──────┼────┼──────┼───────┤ │6 │國鑫公司│102 年9 月24日│102 年10月20日│三星路跑活動│尼賀公司│52,500 元 │見他一卷第97至│ │ │ │ │上午6 時30分至│ │ │ │101頁 │ │ │ │ │9 時 │ │ │ │ │ ├─┼────┼───────┼───────┼──────┼────┼──────┼───────┤ │7 │國鑫公司│102 年10月15日│102 年10月24日│「百人逗陣來│尼賀公司│31,500 元 │見他一卷第103 │ │ │ │ │上午10時至12時│,健康動起來│ │ │至105頁 │ │ │ │ │ │!」百人健康│ │ │ │ │ │ │ │ │營活動講師 │ │ │ │ │ │ │ │ │ │ │ │ │ ├─┼────┼───────┼───────┼──────┼────┼──────┼───────┤ │8 │國鑫公司│103 年1 月26日│103 年2 月1 日│「思薇爾 │尼賀公司│525,000元 │見他一卷第73至│ │ │ │ │至104 年7 月31│SWEAR 內衣」│ │ │79頁 │ │ │ │ │日 │形象廣告代言│ │ │ │ │ │ │ │ │人 │ │ │ │ ├─┼────┼───────┼───────┼──────┼────┼──────┼───────┤ │9 │國鑫公司│103 年7 月30日│103 年8 月5 日│MTG 上市記者│尼賀公司│105,000元 │見他一卷第39頁│ │ │ │ │上午10時30分至│會活動出席名│ │ │ │ │ │ │ │下午2 時30分 │人 │ │ │ │ ├─┼────┼───────┼───────┼──────┼────┼──────┼───────┤ │10│國鑫公司│103 年8 月18日│簽約日至104 年│「UDR 膠原蛋│尼賀公司│189,000元 │見他一卷第107 │ │ │ │ │9 月30日 │白商品系列」│ │ │至113頁 │ │ │ │ │ │平面形象廣告│ │ │ │ │ │ │ │ │代言人 │ │ │ │ │ ├────┼───────┼───────┼──────┼────┼──────┼───────┤ │ │國鑫公司│104 年7 月30日│簽約日至105 年│「UDR 膠原蛋│尼賀公司│189,000元 │見偵一卷第35至│ │ │ │ │9 月30日 │白商品系列」│ │ │41頁 │ │ │ │ │ │平面形象廣告│ │ │ │ │ │ │ │ │代言人 │ │ │ │ ├─┼────┼───────┼───────┼──────┼────┼──────┼───────┤ │11│國鑫公司│104 年3 月12日│104 年3 月12日│ASUS輕薄筆電│尼賀公司│126,000元 │見他一卷第41至│ │ │ │ │至104 年4 月30│社群操作計畫│ │ │43頁 │ │ │ │ │日 │行銷宣傳活動│ │ │ │ ├─┼────┼───────┼───────┼──────┼────┼──────┼───────┤ │12│國鑫公司│104 年3 月23日│104 年4 月15日│「Kiehl's 契│尼賀公司│52,500 元 │見他一卷第55至│ │ │ │ │前 │爾氏4 月份專│ │ │57頁 │ │ │ │ │ │案紫鳶青春肌│ │ │ │ │ │ │ │ │活露產品」臉│ │ │ │ │ │ │ │ │書貼文之合作│ │ │ │ │ │ │ │ │事宜 │ │ │ │ ├─┼────┼───────┼───────┼──────┼────┼──────┼───────┤ │13│國鑫公司│不詳(無簽訂書│104年9月9日 │奧迪公司活動│尼賀公司│73,500 元 │見他一卷第95頁│ │ │ │面契約) │ │之舞蹈教學表│ │ │ │ │ │ │ │ │演 │ │ │ │ └─┴────┴───────┴───────┴──────┴────┴──────┴───────┘ 附表三 ┌─┬────────┬───────┬───────┬────────┐ │編│ 簽約內容 │原簽約金額 │虛偽簽約金額 │ 隱匿金額 │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 │ │ │(附表一) │(附表二) │(原簽約金額與虛│ │ │ │ │ │偽簽約金額之差額│ │ │ │ │ │) │ ├─┼────────┼───────┼───────┼────────┤ │1 │IPSA有氧美肌專案│ 315,000元│ 210,000元 │ 105,000元│ │ │網路合作方案 │ │ │ │ ├─┼────────┼───────┼───────┼────────┤ │2 │2013年留蘭香-V臉│ 210,000元│ 189,000元 │ 21,000 元│ │ │操影片之合作名人│ │ │ │ ├─┼────────┼───────┼───────┼────────┤ │3 │NU SKIN 品牌TR90│ 2,667,000元│ 420,000元 │ 2,247,000 元│ │ │新品上市輔宣品拍│ │ │ │ │ │攝 │ │ │ │ ├─┼────────┼───────┼───────┼────────┤ │4 │2013 MSI微星科技│ 60,900 元│ 31,500 元 │ 29,400 元│ │ │公司內部企業講座│ │ │ │ ├─┼────────┼───────┼───────┼────────┤ │5 │2013年澳門喜來登│ 2,625,000 元│ 315,000元 │ 2,310,000元│ │ │酒店NU SKIN 創星│ │ │ │ │ │學院活動演出 │ │ │ │ ├─┼────────┼───────┼───────┼────────┤ │6 │三星路跑活動 │ 157,500元│ 52,500 元 │ 105,000元│ ├─┼────────┼───────┼───────┼────────┤ │7 │「百人逗陣來,健│70,350元(起訴│ 31,500 元 │38,850元(起訴書│ │ │康動起來!」 │書誤載為「7 萬│ │誤載為「4 萬2,00│ │ │百人健康營活動講│3,500 元」,應│ │0 元」,應予更正│ │ │師 │予更正) │ │) │ ├─┼────────┼───────┼───────┼────────┤ │8 │「思薇爾SWEAR 內│ 1,260,000元│ 525,000元 │ 735,000元│ │ │衣」形象廣告代言│ │ │ │ │ │人 │ │ │ │ ├─┼────────┼───────┼───────┼────────┤ │9 │MTG 上市記者會活│ 189,000元│ 105,000元 │ 84,000 元│ │ │動出席名人 │ │ │ │ ├─┼────────┼───────┼───────┼────────┤ │10│「UDR 膠原蛋白商│ 367,500元│ 189,000元 │ 178,500元│ │ │品系列」平面形象│ │ │ │ │ │廣告代言人 │ │ │ │ │ ├────────┼───────┼───────┼────────┤ │ │「UDR 膠原蛋白商│ 472,500元│ 189,000元 │ 283,500元│ │ │品系列」平面形象│ │ │ │ │ │廣告代言人 │ │ │ │ ├─┼────────┼───────┼───────┼────────┤ │11│ASUS輕薄筆電社群│ 210,000元│ 126,000元 │ 84,000 元│ │ │操作計畫行銷宣傳│ │ │ │ │ │活動 │ │ │ │ ├─┼────────┼───────┼───────┼────────┤ │12│「Kiehl's 契爾氏│ 73,500 元│ 52,500 元 │ 21,000 元│ │ │4 月份專案紫鳶青│ │ │ │ │ │春肌活露產品」臉│ │ │ │ │ │書貼文之合作事宜│ │ │ │ │ │ │ │ │ │ ├─┼────────┼───────┼───────┼────────┤ │13│奧迪公司活動之舞│ 105,000元│ 73,500 元 │ 31,500 元│ │ │蹈教學表演 │ │ │ │ ├─┼────────┼───────┼───────┼────────┤ │合│ │ │ │6,273,750 元(起│ │計│ │ │ │訴書誤載為「627 │ │ │ │ │ │萬6,900 元」,應│ │ │ │ │ │予更正) │ └─┴────────┴───────┴───────┴────────┘ 附表四 ┌──┬──────────────────┬──────┐ │編號│ 供述證據 │ 備註 │ ├──┼──────────────────┼──────┤ │ 1 │證人即告訴人林睿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見│ │ │ │他二卷第128 至130 頁、第204 至206 頁│ │ │ │) │ │ ├──┼──────────────────┼──────┤ │ 2 │證人黃玉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三卷第│ │ │ │188 至192 頁) │ │ ├──┼──────────────────┼──────┤ │ 3 │證人余欣潔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三卷第│ │ │ │206 至213 頁) │ │ ├──┼──────────────────┼──────┤ │ 4 │證人余敏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三卷第│ │ │ │115 至119 頁) │ │ ├──┼──────────────────┼──────┤ │ 5 │證人即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務李瓊│附表一編號1 │ │ │玟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二卷第113 至 │ │ │ │114頁) │ │ ├──┼──────────────────┼──────┤ │ 6 │證人即定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廖士│附表一編號1 │ │ │儼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三卷第7 至9 頁│ │ │ │、偵四卷第8 頁、第11頁) │ │ ├──┼──────────────────┼──────┤ │ 7 │證人即楷模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附表一編號2 │ │ │集團總管理處副總經理黃永源於偵查中之│ │ │ │證述(見他五卷第153至154 頁、第156至│ │ │ │158 頁、偵四卷第8 至9 頁、第11頁) │ │ ├──┼──────────────────┼──────┤ │ 8 │證人即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師林義│附表一編號4 │ │ │勝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五卷第15至18頁│ │ │ │、偵四卷第38至39頁) │ │ ├──┼──────────────────┼──────┤ │ 9 │證人即木馬廣告有限公司客務總監鎖思函│附表一編號3 │ │ │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五卷第61至64頁)│、5 │ ├──┼──────────────────┼──────┤ │ 10 │證人即大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附表一編號6 │ │ │副總監童宜蔓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一卷│ │ │ │第139 至140 頁) │ │ ├──┼──────────────────┼──────┤ │ 11 │證人即大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行銷專│附表一編號6 │ │ │員林佑澤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二卷第75│ │ │ │至77頁、偵四卷第39至40頁) │ │ ├──┼──────────────────┼──────┤ │ 12 │證人即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網路行│附表一編號7 │ │ │銷企劃趙彥博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二卷│ │ │ │第103 至105 頁、偵四卷第143 至144 頁│ │ │ │) │ │ ├──┼──────────────────┼──────┤ │ 13 │證人即英泰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附表一編號8 │ │ │總經理吳聯信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五卷│ │ │ │第209 至212 頁、偵四卷第127 至129 頁│ │ │ │) │ │ ├──┼──────────────────┼──────┤ │ 14 │證人即精采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附表一編號9 │ │ │理施立芹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五卷第15│ │ │ │4 至156 頁、偵四卷第9 至11頁) │ │ ├──┼──────────────────┼──────┤ │ 15 │證人即磐石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經理張惠蘭│附表一編號10│ │ │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六卷第59至62頁)│ │ ├──┼──────────────────┼──────┤ │ 16 │證人即不來梅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文健│附表一編號11│ │ │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三卷第165 至167 │ │ │ │頁、偵四卷第79至80頁) │ │ ├──┼──────────────────┼──────┤ │ 17 │證人即台灣赫斯特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廣告│附表一編號12│ │ │總監楊可立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三卷第│ │ │ │141 至143 頁) │ │ ├──┼──────────────────┼──────┤ │ 18 │證人即台灣赫斯特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附表一編號12│ │ │企劃李孟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三卷第│ │ │ │201 至202 頁、偵四卷第137 至138 頁)│ │ ├──┼──────────────────┼──────┤ │ 19 │證人即傑眾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附表一編號13│ │ │監張筱涵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六卷第23│ │ │ │至25頁、偵四卷第78至79頁 │ │ └──┴──────────────────┴──────┘ 附表五 ┌──┬──────────────────┬──────┬──────┐ │編號│ 非供述證據 │ 附卷處 │ 備註 │ ├──┼──────────────────┼──────┼──────┤ │ 1 │⑴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5 月24│偵二卷第117 │附表一編號1 │ │ │ 日傳票 │至161頁 │ │ │ │⑵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5 月8 │ │ │ │ │ 日支付申請單 │ │ │ │ │⑶定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3 、4 月│ │ │ │ │ 份統一發票 │ │ │ │ │⑷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結算表 │ │ │ │ │⑸IPSA有氧美肌全攻略結案報告 │ │ │ ├──┼──────────────────┼──────┼──────┤ │ 2 │IPSA有氧美肌網路合作專案合約書範本 │偵三卷第11至│附表一編號1 │ │ │ │27頁 │ │ ├──┼──────────────────┼──────┼──────┤ │ 3 │台灣留蘭香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14日│他五卷第73至│附表一編號2 │ │ │CA-0000-00-00 號函暨附件: │91頁 │ │ │ │①楷模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國鑫│ │ │ │ │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102 年5 月7 日簽立│ │ │ │ │ 之工作承攬合約書 │ │ │ │ │②請款單 │ │ │ │ │③國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102 年5、6 月 │ │ │ │ │ 份之統一發票 │ │ │ │ │④楷模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支存帳│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⑤台灣留蘭香股份有限公司付款相關紀錄│ │ │ ├──┼──────────────────┼──────┼──────┤ │ 4 │楷模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他五卷第99至│附表一編號2 │ │ │月13日模字第1060713001號函暨附件: │109 頁 │ │ │ │①楷模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國鑫│ │ │ │ │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102 年5 月7日簽立 │ │ │ │ │ 之工作承攬合約書 │ │ │ │ │②請款單 │ │ │ │ │③國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102 年5 、6 月│ │ │ │ │ 份之統一發票 │ │ │ │ │④楷模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支存帳│ │ │ │ │ 戶交易明細 │ │ │ ├──┼──────────────────┼──────┼──────┤ │ 5 │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他五卷第27至│附表一編號3 │ │ │6 年3 月30日如新法字第106033001 號函│43頁 │、5 │ │ │暨附件: │ │ │ │ │①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與國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於102 年7 月│ │ │ │ │ 17日簽立之運動VDO 演出及拍攝工作承│ │ │ │ │ 攬合約書 │ │ │ │ │②102 年8 月31日簽立之2013年創星學院│ │ │ │ │ 活動演出協議書 │ │ │ ├──┼──────────────────┼──────┼──────┤ │ 6 │木馬廣告有限公司客務總監鎖思函於106 │他五卷第51至│附表一編號3 │ │ │年7 月19日陳報函 │53頁 │、5 │ ├──┼──────────────────┼──────┼──────┤ │ 7 │⑴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他四卷第315 │附表一編號4 │ │ │ 與國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於102 年8 月│至338 頁 │ │ │ │ 20日簽立之協議書 │ │ │ │ │⑵林義勝與奇米果工作室、紀雅玲、余欣│ │ │ │ │ 潔往來之電子郵件 │ │ │ ├──┼──────────────────┼──────┼──────┤ │ 8 │有關附表一編號6 部分之洽商活動電子郵│他一卷第81至│附表一編號6 │ │ │件 │83頁 │ │ ├──┼──────────────────┼──────┼──────┤ │ 9 │⑴大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他六卷第95至│附表一編號6 │ │ │ 28日大漢字第20170328001 號函暨附件│107 頁、偵三│ │ │ │ 之匯款查詢結果與三星路跑活動媒體報│卷第213 至21│ │ │ │ 導 │7 頁 │ │ │ │⑵大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2 月│ │ │ │ │ 14日大漢字第20180214001 號函暨附件│ │ │ │ │ 之匯款查詢結果 │ │ │ ├──┼──────────────────┼──────┼──────┤ │ 10 │有關附表一編號7 部分之洽商活動電子郵│他一卷第85至│附表一編號7 │ │ │件 │89頁 │ │ ├──┼──────────────────┼──────┼──────┤ │ 11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 年3 月23日北市勞│他六卷第115 │附表一編號7 │ │ │就字第10632899300 號函暨附件臺北市政│至143 頁 │ │ │ │府勞動局102 年度勞動論壇企劃宣傳委外│ │ │ │ │服務專業勞務採購契約 │ │ │ ├──┼──────────────────┼──────┼──────┤ │ 12 │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15│偵二卷第89至│附表一編號7 │ │ │日106 就業字第000406號函暨附件: │97頁 │ │ │ │①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國鑫整合│ │ │ │ │ 行銷有限公司102 年10月20日簽立之協│ │ │ │ │ 議書 │ │ │ │ │②國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102 年9 、10月│ │ │ │ │ 份統一發票 │ │ │ │ │③就業情報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匯出│ │ │ │ │ 匯款備查簿 │ │ │ ├──┼──────────────────┼──────┼──────┤ │ 13 │⑴英泰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他五卷第169 │附表一編號8 │ │ │ 20日英字第2017003 號函 │至170 頁、第│ │ │ │⑵英泰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171 至173 頁│ │ │ │ 21日英字第2017004 號函 │ │ │ │ │⑶英泰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月│ │ │ │ │ 31日英字第2017005 號函暨附件電子郵│ │ │ │ │ 件 │ │ │ ├──┼──────────────────┼──────┼──────┤ │ 14 │準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月7 日(│他五卷第181 │附表一編號8 │ │ │106 )準總字第07001 號函暨附件: │至195頁 │ │ │ │①準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國鑫整合行銷│ │ │ │ │ 有限公司103 年1 月6 日簽立之廣告合│ │ │ │ │ 約書 │ │ │ │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共3 紙 │ │ │ ├──┼──────────────────┼──────┼──────┤ │ 15 │愛姆緹姬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16日函│他五卷第123 │附表一編號9 │ │ │文 │頁 │ │ ├──┼──────────────────┼──────┼──────┤ │ 16 │⑴精采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月│他五卷第131 │附表一編號9 │ │ │ 13日采字第1060713001號函暨附件: │至138 頁、第│ │ │ │ ①精采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尼賀傳│145 至147 頁│ │ │ │ 播有限公司103 年8 月1 日簽立之工│、偵四卷第14│ │ │ │ 作承攬合約書 │9至162頁 │ │ │ │ ②請款單 │ │ │ │ │ ③尼賀公司103 年7 、8 月份統一發票│ │ │ │ │ ④精采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支存帳戶│ │ │ │ │ 交易明細 │ │ │ │ │⑵精采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9 月│ │ │ │ │ 1 日采字第1060901001號函暨附件聯繫│ │ │ │ │ 簽約電子郵件 │ │ │ │ │⑶精采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6 月│ │ │ │ │ 21日采字第1070621001號函暨附件電子│ │ │ │ │ 郵件 │ │ │ ├──┼──────────────────┼──────┼──────┤ │ 17 │有關附表一編號10部分之洽商活動臉書訊│他一卷第91至│附表一編號10│ │ │息 │93頁 │ │ ├──┼──────────────────┼──────┼──────┤ │ 18 │磐石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9日回│他六卷第35至│附表一編號10│ │ │覆之函文暨附件: │53頁 │ │ │ │①磐石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與國鑫整合行銷│ │ │ │ │ 有限公司於104 年7 月30日簽訂之合約│ │ │ │ │ 書 │ │ │ │ │②磐石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與國鑫整合行銷│ │ │ │ │ 有限公司於103 年8 月5 日簽訂之合約│ │ │ │ │ 書 │ │ │ ├──┼──────────────────┼──────┼──────┤ │ 19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28日碩│他六卷第161 │附表一編號11│ │ │法函字第10600053號函暨附件華碩電腦股│至164 頁 │ │ │ │份有限公司與不來梅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 │ │ │ │報價單與維護服務協議 │ │ │ ├──┼──────────────────┼──────┼──────┤ │ 20 │⑴不來梅股份有限公司與國鑫整合行銷有│偵三卷第171 │附表一編號11│ │ │ 限公司104 年3 月12日簽立之工作委託│至181頁 │ │ │ │ 合約書 │ │ │ │ │⑵國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104 年3 、4 月│ │ │ │ │ 份統一發票2 紙 │ │ │ │ │⑶不來梅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國鑫整合行│ │ │ │ │ 銷有限公司之付款支票2 紙 │ │ │ ├──┼──────────────────┼──────┼──────┤ │ 21 │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7 月21日函│他六卷第181 │附表一編號12│ │ │ │頁 │ │ ├──┼──────────────────┼──────┼──────┤ │ 22 │⑴台灣赫斯特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與國鑫整│偵三卷第145 │附表一編號12│ │ │ 合行銷有限公司簽訂之合作備忘錄範本│至151 頁 │ │ │ │⑵台北富邦銀行付款交易查詢結果 │ │ │ ├──┼──────────────────┼──────┼──────┤ │ 23 │有關附表一編號13部分之洽商活動臉書訊│他一卷第95頁│附表一編號13│ │ │息 │ │ │ ├──┼──────────────────┼──────┼──────┤ │ 24 │傑眾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他六卷第9 至│附表一編號13│ │ │月24日函文暨附件: │17頁 │ │ │ │①臉書對話紀錄 │ │ │ │ │②國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104 年9 、10月│ │ │ │ │ 份統一發票 │ │ │ │ │③傑眾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匯款之│ │ │ │ │ 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 │ │ ├──┼──────────────────┼──────┼──────┤ │ 25 │國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他二卷第95至│ │ │ │與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 │107 頁 │ │ ├──┼──────────────────┼──────┼──────┤ │ 26 │尼賀傳播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與公│他二卷第81至│ │ │ │司變更登記表 │93頁 │ │ ├──┼──────────────────┼──────┼──────┤ │ 27 │告訴人102 年1 月至104 年9月承接活動 │他二卷第175 │ │ │ │收入及經紀抽成明細表 │至195頁 │ │ ├──┼──────────────────┼──────┼──────┤ │ 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07 年2 月6 │偵三卷第41至│ │ │ │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所字第1070251339號函│86頁 │ │ │ │暨附件: │ │ │ │ │①101 至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 │ │ │ 報核定通知書共5 紙 │ │ │ │ │②101 至106 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 │ │ │ 報書(401 )、營業稅申報書與營業人│ │ │ │ │ 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共29紙 │ │ │ ├──┼──────────────────┼──────┼──────┤ │ 2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平分行106 年3 月17│他三卷第319 │ │ │ │日國世永平字第1060000006號函暨附件:│至325 頁 │ │ │ │①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人(即國鑫整│ │ │ │ │ 合行銷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 │ │ │ │②101 年6月7 日起至105 年12月21日止 │ │ │ │ │ 之交易明細表 │ │ │ ├──┼──────────────────┼──────┼──────┤ │ 30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宜蘭分行106 年3 月21│他四卷第9 至│ │ │ │日上宜蘭字第1060000007號函暨附件: │29頁 │ │ │ │①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人(即國│ │ │ │ │ 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 │ │ │ │②102 年11月8 日起至106 年3月1 日止 │ │ │ │ │ 之交易明細表 │ │ │ ├──┼──────────────────┼──────┼──────┤ │ 3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生分行106 年4 月6 │他四卷第35至│ │ │ │日上民生字第1060000032號函暨附件: │199 頁 │ │ │ │①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人(即尼賀│ │ │ │ │ 傳播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 │ │ │ │②101 年1 月11日起至106 年4 月5 日止│ │ │ │ │ 之交易明細表 │ │ │ ├──┼──────────────────┼──────┼──────┤ │ 32 │國鑫整合行銷有限公司101 年至105 年稅│偵二卷第181 │ │ │ │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即國鑫整合│至189 頁 │ │ │ │行銷有限公司之員工薪資支出資料) │ │ │ ├──┼──────────────────┼──────┼──────┤ │ 33 │尼賀傳播有限公司101 年至105 年稅務電│偵二卷第193 │ │ │ │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即尼賀傳播有限│至206 頁 │ │ │ │公司之員工薪資支出資料) │ │ │ ├──┼──────────────────┼──────┼──────┤ │ 34 │⑴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 年12月18日財北│偵二卷第7 至│ │ │ │ 國稅資字第1060047434號函暨附件102 │11頁、第13至│ │ │ │ 年及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5頁、第17至│ │ │ │ 核定通知書 │70頁、第221 │ │ │ │⑵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6 年12月│至243頁 │ │ │ │ 22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所字第1060364374│ │ │ │ │ 號函暨附件104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 │ 申報核定通知書 │ │ │ │ │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7 年1 │ │ │ │ │ 月4 日北區國稅中和營字第1070469204│ │ │ │ │ 號函暨附件101 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 │ │ │ 額申報書(401 )、進項憑證明細資料│ │ │ │ │ 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 │ │ │ │ 書、股東可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 │ │ │ │ 核定通知書、100 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 │ │ │ 核定通知書 │ │ │ │ │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06 年12月│ │ │ │ │ 27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1061659513│ │ │ │ │ 號函暨附件101 年2 月至106 年10月之│ │ │ │ │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及│ │ │ │ │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 3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 年12月12日北區國│偵一卷第171 │ │ │ │汐止營字第1061238841號函暨附件101 至│至307 頁 │ │ │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損益表│ │ │ │ │、資產負債表、核定通知書、101 年至10│ │ │ │ │6 年8 月進銷項明細資料 │ │ │ └──┴──────────────────┴──────┴──────┘ 附表六 ┌────────────┬────┐ │ 原偵查卷案號 │ 簡稱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他一卷 │ │105 年度他字第3149號卷一│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他二卷 │ │105 年度他字第3149號卷二│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他三卷 │ │105 年度他字第3149號卷三│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他四卷 │ │105 年度他字第3149號卷四│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他五卷 │ │105 年度他字第3149號卷五│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他六卷 │ │105 年度他字第3149號卷六│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一卷 │ │106年度偵字第23051號卷一│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二卷 │ │106年度偵字第23051號卷二│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三卷 │ │106年度偵字第23051號卷三│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四卷 │ │106年度偵字第23051號卷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