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映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映呈 莊媛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之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2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映呈、莊媛婷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映呈、莊媛婷分別係告訴人即「崧博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 1,下稱崧博公司)之業務經理兼會計、業務兼人事,均為 從事業務之人,其等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4月14日起至同年月18日在上址崧博公司內,將所持有屬於崧博公司所有之合約書、客戶報價、客戶提案企劃書、設計圖、客戶資料、結案報告等資料(即附表所示文件),攜出崧博公司並據為己有,致生崧博公司損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 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 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經本院審理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為無罪之判決(如後述),則就本案卷內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即無論述之必要,合先敘明。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所謂認 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刑法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 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係以:㈠被告莊媛婷於偵查中之供述;㈡被告陳映呈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㈢證人即崧博公司代表人虞竣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㈣崧博公司所在大樓監視器拍攝照片20張(起訴書誤載為「16張」,應予更正);㈤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2份;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司公示資料查詢資料等資為 論據。 五、訊據被告2人固均坦承其等任職於崧博公司期間,曾將合約書等文件攜出公司,且於離職後仍未返還附表編號11、15、19、22、28、41至43、45所示合約書正本等事實(見本院卷第99至100頁),惟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均辯稱: 附表編號11、15、19、22、28、41至43、45所示合約書係因開會或加班需要,始帶離公司,該等合約書均已結案,崧博公司也順利拿到尾款,實無業務侵占的理由,況嗣後欲返還前開合約書時,均遭崧博公司拒絕,並無業務侵占之犯意等語(見本院卷第99至100頁)。辯護人則辯謂:被告2人於107年4月18日提出辭呈時,已請崧博公司指定交接日期,未料崧博公司竟提出本案告訴,雙方因交接人選歧異,致未返還前開合約書,並無業務侵占之犯意,且前開合約書所涉業務早已結案,為無財產上或經濟上利益等語(見本院卷第101 頁、第339至346頁、第402至403頁)。經查: ㈠被告陳映呈自105年12月1日起任職於崧博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負責與客戶接洽與報價、簽約、企劃書提出與執行、請領款項等工作內容;而被告莊媛婷亦於同日任職於崧博公司,擔任業務總監,負責業務開發、客戶維繫、活動企劃書發想及撰寫、執行;其等均於107年4月18日下午4時許,以電 子郵件向崧博公司預告將在同年5月8日離職等事實,業據被告2人坦認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826號卷【下稱偵一卷】第6頁、第10頁、第89頁、本院卷第99頁、第398頁),且有被告2人離職信列印資料、員工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23至25頁、第253至267頁),堪可認定。 ㈡公訴意旨雖以崧博公司所在大樓監視器拍攝照片20張(見偵一卷第229至243頁),認被告2人確有侵占崧博公司所有如 附表所示物品等語。惟觀諸前開監視器拍攝照片,僅可見被告陳映呈於107年4月14日下午1時19分空手搭乘電梯進入崧 博公司,嗣於同日下午1時57分許搬運大箱子離開,而被告 莊媛婷則於同年月17日上午10時15分許空手進入公司,於同日下午5時42分許手提袋子離開,其等2人復於同年月18日上午空手進入公司,於同日下午手提袋子離開等情。然遍查全案卷證,並無證據足資認定前開紙箱、手提袋內物品即為附表所示文件。且被告2人於107年4月18日即以電子郵件預告 離職一事,則其等於預告離職前1周先行整理私人物品,亦 屬事理常情,是被告於偵查時中辯稱:前開紙箱、手提袋內物品為私人物品等語(見偵一卷第290頁),非無可採。 ㈢迄至本案審理時,被告陳映呈仍持有崧博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5、19、22、28、42、43所示合約書,而被告莊媛婷則持有該公司所有如附表編號11、41、45所示合約書,並於本院108年12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交還崧博公司負責人虞竣傑等節,業據被告2人坦認屬實(見本院卷第99至100頁),且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前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9至190頁、第203至287頁),足見被告2人確有將附表 編號11、15、19、22、28、41至43、45所示合約書帶離崧博公司。參以證人即崧博公司負責人虞竣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崧博公司接到客戶委託的案件後,是由業務負責向客戶請款,並負責向崧博公司匯報客戶需求,案件進行時合約書均係由業務保管,而崧博公司並無禁止在職員工將公司合約或工作所需的文件帶回家的規定等語(見本院卷第387至388頁),佐以崧博公司所營事項包括一般廣告服務、藝文服務、演藝活動、會議及展覽服務等項目,有該公司設立登記表1份在卷可考(見偵一卷第27至31頁),且觀諸附表編號11、15、19、22、28、41至43、45所示合約書,均載有崧博 公司執行案件之相關活動地點、進場時間、前置時間、活動時間、撤場時間,及活動應準備之設備、道具等內容(見本院卷第203至287頁),參以被告陳映呈、莊媛婷分別擔任崧博公司業務經理、業務總監一職,並均負責案件執行工作,則其等辯稱:係因工作需要而將附表編號11、15、19、22、28、41至43、45所示合約書帶離崧博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非無可能。是以,自尚難以被告2人將附表編號11、15、19、22、28、41至43、45所示合約書攜離崧博公司之行為,逕予認定被告2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 ㈣被告2人固未於107年4月18日預告離職時,將附表編號11、15 、19、22、28、41至43、45所示合約書放回崧博公司,惟其等2人於預告離職,業已同時要求崧博公司提出交接人選, 俾以進行工作交接乙情,有107年4月18日離職信2紙附卷可 稽(見偵一卷第23至25頁)。然崧博公司負責人虞竣傑知悉被告2人預告離職後,未曾要求其等返還附表所示文件資料 ,即於同年月21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製作筆錄,並指述被告2人侵占公司合約書、客戶報價 、客戶提案企劃書及設計圖、客戶資料、結案報告等文件,而提出業務侵占告訴,復於同年月22日在崧博公司大門門把下方安裝不鏽鋼鑰匙鎖,且於同年月23日將崧博公司門禁更改為磁扣感應器,而未交付磁扣感應器予被告2人等節,業 據證人虞竣傑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一卷第13至1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533號卷【下稱偵二卷】第8至9頁、本院卷第386頁),且有107年4月21 日被害人調查筆錄、崧博公司107年4月23日大門照片3張在 卷可徵(見偵一卷第13至15頁、偵二卷第27頁),足見被告2人仍在預告離職並請求公司指定交接人選期間,即遭崧博 公司提告業務侵占,且於正式離職日前,已無法自由進出崧博公司,則被告2人主觀上是否確係基於侵占犯意或不法所 有之意圖,而未將附表編號11、15、19、22、28、41至43、45所示合約書返還崧博公司,實非無疑。 ㈤再者,崧博公司於107年4月22日及23日分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2人,預計安排於107年5月上旬進行業務交接,確切時 間將另行通知等內容;復於107年4月26日寄送存證信函,要求被告2人於同年5月10日下午5時許,返還「竊取」之公司 文件資料;被告2人嗣於107年5月7日委由律師發函,通知崧博公司寄送之存證信函內容不實,涉有誣告犯嫌,且因虞竣傑要求交還崧博公司文件資料方式,未經崧博公司股東全體同意,礙難照辦,並請求由崧博公司股東全體同意選出繼任人選後再辦理交接事宜等情,有崧博公司負責人虞竣傑回覆之電子郵件影本2份、台北古亭郵局存證號碼000396號存證 信函、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107年5月7日107昊鼎北字第0501號函在卷可徵(見偵一卷第125至135頁、偵二卷第15至17頁),可見被告2人對於崧博公司指稱其等竊取公司文件資料 ,有所不滿,且對辦理交接事務人選及方式,亦有歧異,則被告2人未於107年5月10日返還附表編號11、15、19、22、28、41至43、45所示合約書予崧博公司,是否即有侵占犯意 或不法所有意圖,亦非無疑。況被告陳映呈確為崧博公司股東,而被告莊媛婷之母親亦為該公司股東等情,業據被告2 人供述在卷(見偵一卷第6頁、第10頁),且有崧博公司設 立登記表1份在卷可考(見偵一卷第27至31頁),而被告2人於107年4月21日即遭崧博公司提告業務侵占,復因崧博公司安裝不鏽鋼鑰匙鎖,並將門禁更改為磁扣感應器,致107年4月23日起無法自由進入崧博公司等情,均如前述,則被告2 人辯稱:在接獲崧博公司寄送之存證信函,而與當時的律師討論後,律師表示此為公司股東糾紛,因此不需依照存證信函所指定方式處理,而採取發律師函方式解決等語(見本院卷第390至391、第398頁),尚屬合理可信。從而,自難僅 憑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始交還附表編號11、15、19、22、28、41至43、45所示合約書與崧博公司負責人虞竣傑,遽認 其等在預告離職時,主觀上已有侵占犯意或不法所有意圖。㈥況附表編號1至10、12至14、16至18、20至21、23至27、29至 40、44、46至54所示文件資料,嗣於本院審理時,經被告2 人前往崧博公司與該公司人員進行核對後,該等文件資料仍存放於崧博公司電腦內一情,業據證人虞竣傑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380頁),且有崧博公司108年9月9日陳報狀暨核對說明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89至301頁),益徵被告2人確未於107年4月14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18 日將崧博公司文件資料帶離。又本案被告2人於107年4月18 日預告離職後,旋遭崧博公司負責人虞竣傑於同年月21日提起本案業務侵占告訴,而渠等於本案偵查、審理過程中,亦數度互相寄送存證信函、律師函,並於該等存證信函、律師函中對於業務交接人選、交接事宜有所歧異,均詳前述,則崧博公司負責人虞竣傑認前開監視器翻拍照片即係被告2人 於預告離職後先行將公司文件資料攜出公司乙節,無非係因渠等就交接事宜所生之誤會,自難憑此推論被告2人有何侵 占犯行。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依憑之證據,尚難遽論被告2人客觀 上有何侵占之犯行,且其等主觀上否具有不法所有而侵占如附表所示文件之犯意,尚有合理懷疑,無從使本院產生確信被告犯罪之心證,自不能遽以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相繩。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告2人確有其所指前揭犯行,被告2人犯罪嫌疑仍有不足,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文件種類 提案企劃書及設計圖 合約書、報價資料、客戶相關資料、結案報告、活動執行腳本 1 中國信託松柏會議暨晚宴 V V 2 黑松年終感恩餐會比稿 V 3 台電高美濕地戶外活動比稿 V 4 全球人壽金球盃表揚大會比稿 V 5 2017東森新聞雲好朋友野餐日 V 6 2017 DAHON台北國際自行車展 V V 7 中國信託典範員工表揚比稿 V 8 全球人壽梅花菁英會活動海報設計 V V 9 南山人壽106年榮譽會頒獎典禮暨晚宴 V 10 南山人壽106年新極峰頒獎典禮暨晚宴 V 11 2017新光人壽高峰會 V V 12 2017研華林口園區Family Day V 13 2017中國信託數位金融研討會 V V 14 京瓷寶華貿易30周年感恩酒會 V V 15 2017康健人壽家庭日 V V 16 2017 SKⅡ JA Cafe' V V 17 2017新光人壽組織菁英會 V 18 2017 GU新竹巨城開幕(美工製作物) V V 19 2017新光人壽鹿兒島高峰會(多元通路) V V 20 SKⅡ預購會設計 V V 21 2017農糧署精品展銷會_主舞台設計製作 V 22 2017台灣人壽高峰表揚大會 V V 23 南山人壽四星會特別餐會午宴 V V 24 2017中國人壽高峰表揚大會比稿 V 25 康健人壽新品記者會 V V 26 2017 GU秋冬媒體展示會 V V 27 SKⅡ POSM活動用品 V V 28 新光人壽漾大會師 V V 29 SKⅡ預購會北中南-餐點 V V 30 2017 Volkswagen全省展示間硬體布置 V 31 2017康健野餐日 V V 32 SKⅡ預購會北中南-佈置 V V 33 全球人壽2018年金球盃菁英表揚大會 V 34 2017SKⅡ LXP V V 35 康健人壽活動用品 V V 36 SKⅡ Sheraton SOGO預購會 V V 37 2017 GU 狂歡祭製作物 V V 38 2017 VW 經銷商尾牙晚宴 V 39 中信校園博覽會規劃案 V 40 保德信尾牙 V 41 2017康健尾牙 V V 42 2017康健頒獎典禮 V V 43 2017台灣人壽業務二部菁英表揚大會暨午宴 V V 44 2017康健人壽員工大會 V V 45 中國人壽極峰表揚會 V V 46 2018合作金庫人壽表揚大會 V V 47 2018東森好朋友野餐日 V V 48 SKⅡ JA 追加費用 V V 49 SKⅡ 母親節餐點 V V 50 中信典範員工頒獎 V 51 SKⅡ 母親節預購會佈置 V V 52 SKⅡ 母親節VIP餐點(鳳梨酥) V V 53 SKⅡ 母親節VVIP餐盒 V V 54 2018康健家庭日 V V